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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开幕式

讲座时间:2004-11-15 发言人:多米尼克 贝旁 法国司法部长

部长先生,
上海市市委副书记先生,
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主席先生,
教授女士先生们,
公证人先生们,
律师女士先生们,
女士们先生们,

我经常有机会说到,法律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贡献。法律安全是贸易、交流和投资活动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中国正在经历经济的飞跃,这一发展也建立在深入的法律改革之上。法律安全建造相互信任的氛围,这对商业和社会关系是必不可少的。

这一安全依托于世界经贸组织确立的几项基本原则:
- 可以方便地了解到现行法律和规章,
- 法律的一致性实施,
- 对向公正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保障。

最后这一点也是正义的实质。我们都在追求保障公民一个高质量、不偏不倚的正义目标。在欧洲,这一需要受到一个超国家的法院严密控制,这就是欧洲人权法院。

这一目标的具体表现有:法官的聘用和培训,能保证其法律和实际上独立的地位、对辩原则和辩护权利、司法正常运行的财经保障以及其它许多因素。

中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许多改革,在此我们和你们站在一边。我们两国分享成文法传统。建设欧盟给我们在法律及程序现代化方面带来了经验,特别是在经济领域。

法国现代产权法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贵族的特权被废除。在不动产领域,我国法律致力于保障交易安全。产权文书的受理、保存和更新由专门的行业,即公证人负责。制度的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专业人员,因为他们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还是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的源泉,诸如工业、艺术、文学等等产权的立法。

你们知道,在我国的观念中,一个新颖的概念、一部作品、一桩专利并不能简化为一件可以转手的商品,不可以因为买卖而改变形态。我国的著作权概念也不得简化为版权。

在不动产产权和知识产权这两方面,我国法律都充分地体现了法国社会的根本价值:法律安全、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和才智的合理报酬。这些价值支撑经济的发展。它们为经济上的创举提供有利条件:稳定和道德。

这里并非是一个无视其它法律制度的一位法国部长在作信仰宣言。任何改革之前,我都要研究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你们的研讨会,注重这种比较法手段,也会让你们对照不同的经验。

我不相信只有唯一的一种法制模式,哪怕在经济领域也不例外。合同关系、银行法、破产是与一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相连的。它们的效率当然可以来自技术上的改进,但是技术的改进必须与现时社会和谐一致。

我非常高兴,今天这次机会能让我们在这方面的思考更进一步,为此,我要特别感谢上海市和她的副市长、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以及司法部的国家和当地组织。

我同时也非常高兴,法国教育界的优秀人士,产权法的专家们能够参加这次研讨会。

部长先生,三天来,我们进行了富有成果的交流。您今天能出席,是对我们大家的鼓励。我们一起工作,是我们未来合作和加强中法两国友谊的进一步保证。

祝你们工作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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