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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上海公证培训团赴法考察报告

2006年9月 上海公证培训团赴法考察报告 (节选)

2006年9月3日至23日,由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副处长傅忠伟先生率领的上海公证培训团一行二十人前往法国进行公证业务培训及交流。代表团成员中包括来自全市各个区县的公证员、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的代表。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及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精心安排了培训内容,热情接待了代表团一行。9月4日至8日,恰逢法国公证界举行年度培训“公证大学”之时,上海公证代表团也加入了“公证大学”的队伍,开始了公证培训。第一周的活动以讲座形式为主,法国专家就“法国公证人的纪律处罚”、“公证人的职责”、“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运作”、不动产买卖的公证“、公证人民事责任担保”、“各类公证培训”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的介绍。期间,代表团还参加了旨在与外国同行交流公证业务经验的冷餐会,并参观了巴黎公证信息资料研究中心,了解了其运作模式及创办目的。第二周的培训以访问和参观为主。代表团先后拜会了位于巴黎西部的重要城市卡昂和雷恩的省公证人协会,并与法国公证同行进行友好而深入的交流。代表团一行还参观了法国公证人沃杰尔先生的事务所,直观了解了法国公证事务所的管理及运作,以及公证文书的办理流程。

通过此次短期培训,代表团成员从各个角度认识并了解了法国公证法律行业,对其公证体系的完善赞叹不已。法国公证人以执行国家公务的职业人身份出现,自己创办事务所,履行公职,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独立办证,自主管理,不拿国家工资,自负盈亏,自担责任,接受国家监督。纵观中国公证行业的发展现状,得出以下思考:

思考之一,法国公证主要业务是法定的,并且高度的职业化,保证公证人专心致志做好份内的事,既不需要他们去开拓,也不需要他们“赶急”。比较两国公证的环境,我们的感觉是:法国的公证是“法律造就公证,社会需要公证”,而我们公证的情形似乎是“法治呼唤公证,公证需要社会”。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国的公证制度,拟从立法的法律层面入手,构建公证制度体系,独立的公证需要法律的“名份”。

思考之二,公证制度的建设,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重实体,但在公证制度建设上,我们似乎比较重程序,而对实体的关注不够,建树也不多,这些年我们出台程序、规则很多,但在“必须公证”具体制度创制上举步维艰。

思考之三,应正确理解“自愿公证”和“必须公证”含义,在公证创制上的关系。纵观各国公证制度,不论成文法国家的公证制度,还是判例法国家的公证制度,都与我们一样,确立了“自愿公证” 原则。所谓自愿公证是指公证人办理公证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人无权强迫当事人申请公证,也不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公证事项强行公证。申请办理公证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与自己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公证,还可以撤回申请,终止公证程序。“必须公证”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证。应该看到,尽管“必须公证”是对“自愿公证” 原则的一种限制,其实不然,“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 原则相行不悖,互为补充。首先,这两条原则调整的对象不同;其次,这两条原则在内容上没有冲突;再次,这两条原则在法的规范表现也不同,前者属于实体法范畴,后者属于程序法范畴。因此,不能借故“自愿公证”来限制“必须公证”制度。

思考之四,法国公证高度职业化的某些成果和方法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充实公证员任职条件,健全公证员的岗位培训,构建公证员终身教育体系;二是按专业化要求合理设置业内分工,科学配置助理公证员等相关的辅助职务,确保公证员能够专心做好专业工作;三是强化行业管理监督,发挥公证员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功能;四是构建社会化的公证监督体制,改变目前的公证监督有政府行政部门独家经营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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