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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联手金融机构 共建金融债权风险防控体系

赋强公证联手金融机构 共建金融债权风险防控体系[1]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丁昊昕

数据显示,我国现阶段银行体系不良贷款率整体可控,但也有逐年攀升的趋势。银行的不良贷款,是我国金融业目前最大的风险所在,如果不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会威胁到我国金融安全。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赋强公证”)因其在预防纠纷、快速实现债权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青睐与重视,但是有些地方的法院由于人少案多,出现了债权债务非常明晰的银行赋强公证执行期限过长的情况,影响了银行的资金回收率,不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也不利于发挥赋强公证的法律服务效能。正是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于2017714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期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的成本。在这一背景下,公证行业抓住机遇,主动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公证行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办理了大量赋强公证,但仍存在“藏在深闺无人识”的尴尬,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对公证还缺少了解。同时在金融业务多元化的今天,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如何能够促进公证深入服务相关金融业务、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债权风险防控体系是公证行业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的法律依据、条件和种类

(一)赋强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这是目前为止对该项制度较具体、较全面的指引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文件涵盖了公证债权文书种类和条件,也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果,更为金融机构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的条件

1.金融债权文书具有给付内容,而且通常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2.金融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公证实务中每个公证员对这一条的理解不同,笔者认为,只要满足了以下条件就可以称之为明确的金融债权债务关系:一是金融债权文书对债务的标的、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记载清楚,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清楚且可成就;二是当事人对履行和结果不易发生争执,或发生争执较易举证;三是金融债权文书对债权记载的详细程度可以满足执行机构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如果无法事先确定的要有准确的计算方式。

3.金融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在笔者看来,上述承诺应当在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函)中载明。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等金融债券文书(包括附件)以外的其他文书上所作的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不宜作为公证机构办理赋强公证的依据。

4.约定有明确的债务核实程序。何为明确在公证机构办理的实务操作中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必须要体现地址明确 、方式明确、效力明确才称之为明确。

核实的地址明确。一方面,债务人、担保人确认合同中所留联系地址及信息真实无误,上述地址为债权人及公证处向债务人、担保人寄送相关文书的约定地址;另一方面,债务人、担保人联系地址变更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及公证处,因债务人、担保人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公证处,公证处按合同中预留地址寄送确认函等文书的, 自该函件寄出满三日视为送达。

核实的方式明确。公证机构一般会建议当事人采用邮寄特快专递,而电子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方式的可行性仍在讨论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该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肯定了将电子送达作为送达的辅助方式。在笔者看来,可以在补充协议中进行如下约定:“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公证处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债务确认函等文书,债务人确认电子信箱为 XX,担保人确认电子信箱为XX”。上述通知还明确了如果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确认送达地址的处理方式。

核实的效力明确。笔者认为,邮件寄出后,或者以收件人签收为送达(除本人签收外,物业保安、同事及同住其他成年人签收亦为送达);或者以邮件被投递或智能收件箱等自助式收件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丰巢等)为送达;或者无论任何原因,收件人未签收,邮件寄出满三日视为送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的种类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额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其他符合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债权文书。

因为有第4条的兜底条款,所以只要符合银行业 金融机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的条件,就可以为金融机构办理赋强公证。

二、银行业赋强公证介入金融产品示例

(一)授信合同赋强

综合授信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及经济状况,通过评估其包括抵押额度、质押额度和信用额度,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的贷款额度。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不必每次都办理繁琐的贷款审批手续,而且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利息支出。

笔者认为,综合授信合同可以赋强,但是要有前提条件。首先要在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等标的金额不确定的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合同各方同意申请办理公证,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条款。其次,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等标的金额不确定的合同中标注清楚将来可能在实际借款时会采用的具体业务合同类型。最后,在实际借款时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中,加入“指向条款”,即“本合同为编号为XXX《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等标的金额不确定的合同项下的补充合同”。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完全可以对《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等标的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办理赋强公证,以适应目前银行等金融系统对公证的业务期许。

笔者认为综合授信合同强制效力如何及于具体业务合同,补充协议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即协议各方同意上述债权文书及本补充协议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上述债权文书项下的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业务申请书作为上述债权文书的组成部分,只要上述债权文书及本补充协议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上述债权文书项下的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业务申请书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担保人放弃诉权,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及于上述债权文书项下的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业务申请书。

(二)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赋强

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或资管计划)项下托管或资管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的融资行为,信托、证券、基金公司将投资资金划入转让方账户可以看作信托、证券、基金公司向融资方提供资金。融资方接受资金后负有还款义务,融资方的给付义务是明确的,属于联合通知中规定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款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从司法实践看,一些法院对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采取了不否定的态度。笔者认为,难点在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而且数目是否明确,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债权债务的数额不需要绝对固定,有明确的计算方法也可以被认为是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在债权实现时有一定的计算方法得出确定的债权金额即可。

赋强公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对公证行业来说意义深远,这不仅是公证人员的使命,也是公证业务发展的重要路径。为此,公证机构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提升专业性,公证机构必须能够在签署合同前的合同拟定、资料审核,合同签署中的身份、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审查,以及合同签署后的执行协调等环节,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二是提升服务水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化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减少因为办理赋强公证对银行借贷流程的影响。

 

 



[1]  稿件来源:《中国公证》,中国公证协会主办,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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