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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分割赠与

涉外财产分割赠与[1]

 

 

塞巴斯蒂安·高莱,拉瓦尔公证人

马乔里·格朗,瓦朗斯公证人

马里昂·吉拉尔-卡布瓦,阿讷西公证人

 

涉外背景下的财产分割赠与是一种很好的财产传承工具,尤其当所涉财产位于数国境内时。

一方面,当出现位于法国境内的共有财产不足以按比例分配给每个子女的情况时,将境外不动产或动产看成一个整体,可以解决不宜分开处分的分割赠与问题。

另一方面,社会的高速发展,人员和货物在欧洲内的自由流动,单一货币的引入以及全球范围内便捷的出行方式,极大地促进了跨境投资。

在拥有第二住所(如度假屋或投资性不动产)的家庭中,约有15%的家庭在海外拥有不动产,而且这种趋势在逐渐增强。

同时,外国人在法国进行房地产私人投资的现象也相当普遍。例如,在普罗旺斯—阿尔卑斯—蓝色海岸地区,“五分之一的第二住所拥有者是境外纳税居民”。

这些境外业主可能会咨询公证人,以提前安排其在法国的财产传承事宜。尽管法国公证人的执业范围限于法国境内,但法律并不禁止公证人在执业地接受外国居民申请,受理涉及法国境内和境外财产,或涉案财产全部位于境外的公证事务。公证人的执业地域管辖指的是其执业和受理公证文书的地点,并非指公证的客体(或客体的所在地)。

毫无疑问,分割赠与是法国最受欢迎的继承安排和财产传承工具之一,面对财产和财富国际化趋势,放弃这项工具将是令人遗憾的。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分割赠与这项工具在国际私法中并没有得到适用。

 

涉外财产分割赠与适用受阻的原因

涉外背景下的分割赠与,长期以来受到忽视,因为国际法无法保证其有效性:

首要难题是确定分割赠与的准据法。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存在四类法律适用(系属)规则,即属人法、属物法、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两种独立系属规则,即婚姻财产制度和继承。我们必须将实施分割赠与的每项操作进行分类,并将其归为上述某种系属规则。

由此可见,分割赠与具有混合属性,它作为一种赠与行为,可以归为法律行为(就像普通赠与一样),但其作为对继承的提前分割安排,也可以适用继承的独立系属规则。

现在已经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是,分割赠与和直系亲属分割,以及在更广泛意义上的继承协议都应当适用继承相关系属规则。继承的系属规则旨在确定继承顺位、继承资格、继承日期、转继承和遗产管理、债务继承与清偿、继承特留份、财产分割等内容。

 

另一难题在于,数十年以来,法国国际私法规定了遗产继承适用法律规则的区别制。根据这一规定,涉及动产的继承部分应适用(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法,而涉及不动产的部分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lex rei sitae物之所在地法)。然而,后者适用的法律可能发生反致,往往将指向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法,从而整个继承将适用同一国法律。

例如,一则在法国办理的继承案:被继承人拥有法国国籍,在巴黎去世,他在意大利有一座房屋,在法国有一套公寓,并且在两个国家都有银行账户。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设立在两国的银行账户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居住地法,即法国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法国法适用于其位于法国的公寓,而意大利法适用于其位于意大利的房屋。

而依据意大利法的冲突规范,继承事务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法(即法国法),即使涉及不动产也是如此。因此,这种反致确保了继承整体适用单一法律。

 

变化一:然而,在同样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在卢森堡还拥有一间单间套房,那么继承事务将适用不同两国法律:法国法应适用于(在法国和意大利设立的)银行账户、法国的公寓和意大利的房屋(根据意大利法冲突规范中指向法国法的反致规定),而卢森堡法应适用于上述单间套房。因为,卢森堡法的准据法规则与法国的国际私法规定相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动产适用所有权人最后居住地法),因此,卢森堡法仅适用于位于卢森堡的不动产。

同理,如果被继承人提前向三个子女做出了分割赠与安排,该文书自继承开始时执行并生效。由于法国和卢森堡的法律体系都承认其效力,此项分割赠与将会全部生效。

 

变化二:在同样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是法国居民但具有意大利国籍,那么意大利法将适用于涉及意大利房屋的继承事务(适用被继承人国籍法——但意大利法中的反致规定指向法国法的冲突规范,即物之所在地法)。这将导致本案涉及三个国家的法律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提前向三个子女做出的分割赠与安排将在继承开始时得到部分执行。因为,尽管法国法和卢森堡法认可分割赠与的效力,但意大利法律禁止就未来发生的继承达成协议,且不承认分割赠与的有效性。

还需指出的是,继承特留份属于继承法的强制性规定。在适用区分制的情况下,特留份的份额将按照适用不同法律的财产总和计算。换而言之,遗产中的特留份和自由处分的份额将依据不同事的适用法涉及的各项财产总量进行分别计算。法国最高法院依据判例,主要是1990124日的PearshTayer判决,确立了以上规则。

因此,在本案继承开始时,需要考虑三类不同的财产总和:适用法国法、意大利法和卢森堡法的财产。适用意大利法和卢森堡法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依据其特留份继承人的身份,主张在适用法国法的财产总额中获得他们的特留份,而无需考虑他们在适用其他国家法律的财产总额中已经获得的份额。反之,适用法国法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在适用其他国家法律的财产总额中主张他应得的份额,而无需考虑他在法国已经获得的份额。

 

变化三:那么,如果在所适用的继承法中,有些国家的法律并不认可继承特留份制度,例如英国法,那么伦敦房地产的继承受益人可以要求在其他适用认可特留份制度的法律的财产总额中获得自己应得的份额,而其他继承人则不能在适用英国法的财产总额中提出相应的主张。

由此可见,继承的结果可能与赠与人生前期望的平等继承意愿相去甚远。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对分割赠与的双重贡献

20127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第650/2012号条例[2],(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继承适用规范,结束了继承财产的区分制。因此,(欧盟范围内的)继承不再适用多个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是适用单一规范,即被继承人最后经常居住地法,除非该继承与他国法律有明显更密切的联系(条例第21条第1款)。

此外,上述条例强调了意思自治原则——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定(professio juris)”,尽管人们常常这样认为,而是一项“法律选择(optio juris)”。实际上,留给个人的选择权相当有限,个人只能选择即时或在自己去世时适用本人国籍国法律(条例第22条第1款第1项)。在这种情况下,继承或死因处分只能适用被继承人或处分人的国籍国法律。

因此,《欧盟涉外继承条例》解决了之前提到的第一个难题,即继承财产的区分制以及不同的适用法对分割赠与的不同处理可能导致的不平等现象。

此外,《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第二个贡献在于其确立了就未来发生的继承订立协议的有效性,从而在欧盟范围内统一了对包括分割赠与协议在内的相关文书的认可。因此,作为该条例的缔约方,欧盟成员国都必须承认相关协议的有效性,并使之产生相应的效力。

因此,无论是在订立文书,还是在继承开始后的执行层面,《欧盟涉外继承条例》在确保分割赠与的效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欧盟涉外继承条例》的效力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1274日通过的第650/2012号条例适用于自2015817日开启的所有继承案件,为确保涉外分割赠与的有效性提供了一个不容忽视的解决方案。

但在确定条例或协定是否适用于某一情形时,需要核实其所包含的适用标准,即实质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标准。这是在以下四个问题的推理中需要补充的一个细节。

 

地域性标准

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是条例的缔约方,但丹麦、爱尔兰和英国(至2020131日英国脱欧之日)是例外。

 

时间性标准

因此,自2015817日起,在每个条例缔约国开启的继承都将适用该条例规定。

 

实体性标准

该条例仅适用于因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可以被理解为 “因死亡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无论是因死因处分行为而产生的自愿让与还是无遗嘱情形下发生的法定继承”。因此,它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继承协议(包括含有死因处分条款的文书,如夫妻未来财产赠与、渐进式(剩余式)赠与、分割赠与、日耳曼式协议等)。但是,它不适用于普通赠与、税务或海关事项。

 

此外,该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这意味着它将适用于继承涉及的全部财产,即使某些财产位于非条例缔约国,它也将适用于所有与该继承相关的人,无论他们的居住国或国籍国是否为条例缔约国。

 

今后,公证人在提供关于涉外分割赠与的咨询意见时,应该遵循什么方法?

鉴于分割赠与属于继承法范畴,在涉外背景下,公证人应该始终考虑:

·      分割赠与应适用哪一法律以确保其有效性?

·      在赠与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继承可能适用哪一或哪些法律?

 

这是公证人需要进行的一项前瞻性考量和咨询工作。实际上,为了使分割赠与协议产生全部效力,其需要得到分割赠与适用法和继承适用法的双重认可。

需要考虑的问题众多,它们源于分割赠与这一复合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它既在作出后即时生效,又在继承开始后产生其他效力:

1.   此分割赠与文书在境外是否有效?

2.   此分割赠与文书在境外是否被承认且可执行?

3.   此分割赠与文书是否能够在外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公示、登记或转录?

4.   此分割赠与文书在继承开始时是否能产生预期效力?

在此,我们真正认识到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公证人应当能够在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全面考虑税务方面的因素,(通过对国际公约、条例或国内私法以及比较法的适用)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他们的法律方案。如果在上述文本中找不到最佳方案,公证人可以向客户推荐其他方案。

如果某一客户的资产分布在多个国家,公证人应当询问该客户的人生规划,了解他将来去世时可能居住的国家(例如,客户可能打算在位于葡萄牙的第二住所度过退休生活;或者,其居住在巴西,但打算在生病或暮年时回到法国……)

此外,还应牢记的是,突发死亡可能使得客户的人生规划失效。因此,强烈建议公证人依据其他可能适用的(公证人办理赠与文书之日时能够确定的)法律,确保分割赠与的有效性。

 

 

 



[1] 本文节选自第118届法国公证人年会第三委员会报告。

[2] 编者注: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继承问题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公文书的接受与执行以及创建欧洲继承证书的2012年第650号条例》,简称为《欧盟涉外继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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