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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于《民法典》时代再出发

遗嘱继承公证于《民法典》时代再出发


李逊敏

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主任


《民法典》2021年实施后,在遗嘱方面的修订无疑对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继承法》时期,法律赋予了公证遗嘱相较其他形式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有数份不同形式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且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步入《民法典》时期,考虑到当事人囿于时间、精力、财力等条件,无法设立满足较为严格形式要求的后一份公证遗嘱,遂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改以遗嘱设立的时间先后决定适用。

    除形式外,《民法典》对于遗嘱内容的立法价值关注也有明显变化。原本遗嘱方面的立法只局限于对财产的直接处分,而现在《民法典》中与遗嘱有关的内容有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遗嘱执行等,公民对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形式更多样、富有灵活性,也体现了对公民财产高度保护的立法宗旨,顺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更有力地保障了各方权益。    

     一般来说,办理一个继承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要继承的财产证明;此外根据《民法典》继承人顺序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证明。当然,遗嘱继承还需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原件。然而,所有上述证明材料,除了公证遗嘱,其他材料存档都不在公证机构,因此,在收集所有材料后,辨别真伪、确认有效性,从而厘清法律关系就是公证机构的职责,例如公证机构需要赴房产登记中心就被继承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核实;到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核实亲属关系;到公安部门(派出所)核实户籍证明等等。《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性,因此如需确认公证遗嘱效力,就需要通过所有法定继承人书面确认对遗嘱内容无异议。也就是说,如果有个别法定继承人不愿意确认公证遗嘱,那么遗嘱继承人就不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所以说,《民法典》关于遗嘱方面的修改,于遗嘱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而言无疑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毋庸置疑会使遗嘱公证案件量下降,但是公证遗嘱的程序、形式严格性进而导致的司法接受度高等优点仍然会吸引许多有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以减少家庭纠纷的当事人选择这一遗嘱形式。数据显示,公证遗嘱获得法院认可,并依据公证遗嘱的内容作出裁判的比例依然非常高。公证机关也当积极响应《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新要求,拓展业务领域,完善遗嘱继承外延公证服务,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性和作为第三方的中立性,主动或被动在遗嘱继承相关案件中提供资金监管、提存等服务,联合他方专业机构建立遗产管理人库,向当事人提供遗嘱继承后续渠道推荐服务等。《民法典》的变化对于遗嘱继承公证可谓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在传统的遗嘱继承公证的基础上,为积极响应《民法典》的新变化,公证行业开拓了许多遗嘱继承的衍生业务。公证制度自诞生伊始,就与私人财产的处分、保管监督密不可分。遗嘱信托便是一种典型的新型遗产处分方式,指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在其去世后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遗嘱信托这种较为复杂的财富传承情形来说,立遗嘱人更愿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因公证员基于自身的职业性、专业性,除了能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其起草形式合法的遗嘱,更会运用“结果导向”的思维,从立遗嘱人去世后,他的继承人能否持该份遗嘱在公证处顺利办理继承公证、能否在现实中落实信托初衷的角度出发,为立遗嘱人设计遗嘱内容提供建议,使信托条款更为详尽,减少执行中的歧义。

    此外,目前公证行业还在积极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多地公证处已经出具了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尝试解决被继承人在诉讼中去世后家属急于处理债权债务的问题。各地公证处也都在推进遗产管理人库的搭建,邀请律所、金融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专家个人入库。

《民法典》还延续了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作出了《民法典》施行后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人判决,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在此案中承担了第三方资金监管的职责。小陈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父亲陈某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母亲徐某则在与胃癌抗争三年后不幸于2023年3月8日过世。弥留之际,徐某订立了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小陈的大姨徐甲某担任监护人,并给小陈父子留下了一笔钱款。然而,承办法官担心一老一少难以妥善保管钱财,遂决定采用第三方监管的方案以落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考虑到小陈没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以及居委会的托管能力有限等情况,承办法官联系到了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经多方共同确认形成了最终的提存方案,即把小陈名下属于其本人及父亲的部分存款提存于上海市长宁公证处,该笔钱款采用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提存专户,提存到期后直接转入小陈的账户,当遇到紧急事宜时,可以由小陈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审核后,向公证处提前领取提存款。该方案使得资金使用人(当事人)- 资金管理人(公证处)- 资金监督人(居委会)三方分权,保障该笔钱款得到合法保护和合理支配,从而给小陈父子的财产安全扎紧了“制度笼子”。

可以说,《民法典》时代,中国公证机构在遗嘱公证法定优先效力被取消的情况下,奋力求变,积极面对,对遗嘱继承的衍生业务投入更多的关注,从而开创一个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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