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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遗嘱制度

法国遗嘱制度


奥利维耶威克斯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

中法中心法方董事

克鲁法公证人


法定继承由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但可以通过遗嘱进行调整,即所谓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在介绍法国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类型的遗嘱之前, 首先作一些一般性规则的描述:


一、一般性规则

遗嘱是一项单方(多人不能在同一文书上撰写遗嘱)和要式(必须遵守特殊形式要件,否则将被认定无效)法律行为。遗嘱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以保护遗嘱人的意愿。个人可以随时修改自己的遗嘱,但必须遵守相同的形式要件要求。修改之后的遗嘱,可以撤销先前任何形式订立的遗嘱。

立遗嘱者必须精神健全。在这个前提下,受看护的成年人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但是被监护的成年人在监护制度实施后,只能在法官或家庭委员会的批准下订立遗嘱。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不能协助或代表被监护人立遗嘱。此外,只有被监护的成年人本人可以撤销自己在监护措施开启之前或之后立下的遗嘱。

立遗嘱的人(“遗嘱人”)原则上享有完全的自由。然而,法律为某些继承人保留了最低份额的遗产,比如遗嘱人的后代,如果没有后代的话,则是其未亡配偶。

在这些特留份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遗嘱人只能处分一部分财产(可分配份额),不能完全剥夺特留份继承人的继承权。

在遗嘱原件由公证人保管(其将被存放在防火保险箱中)的情况下,公证人将在法国中央遗嘱信息库备案(除非遗嘱人提出反对)。

法国中央遗嘱信息库是什么?

法国中央遗嘱信息库统一记录了关于遗嘱是否存在和遗嘱存放地点相关的信息。它由法国公证行业创建,目前由管理法国公证行业所需信息技术工具的协会——法国公证服务发展协会(ADSN)负责管理。法国中央遗嘱信息库收录以下文书信息:所有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手写遗嘱、密封遗嘱)、夫妻间赠与,以及任何可能影响遗产分配的文件。法国中央遗嘱信息库对外开放,公众可以直接进行安全查阅。继承人随后应当与保管遗嘱原件的公证人取得联系。

同一份遗嘱中可以包含不同的处分条款:

遗嘱可以指定某些人继承遗产。

如果遗嘱继承涉及遗嘱人的全部财产,那么由此产生的遗赠被称为概括遗赠。如果遗嘱将财产赠予一个或多个继承人,但只涉及部分财产,比如将遗嘱人的一半财产赠予某人,我们称之为部分概括遗赠。如果遗嘱仅涉及一项或多项具体财产,比如某一橱柜或汽车,那就是特定遗赠。遗嘱也可以设定条件和要求,需要由遗嘱执行人来验证这些条件和要求是否得到遵守。最后,当遗嘱人在遗嘱中将其财产详细分配和分割给推定继承人时,这种遗嘱被称为分割遗嘱,可以采用以下将详细介绍的各种合法的遗嘱形式设立。


二、遗嘱类型

遗嘱分为多种类型,它们对受益人的保障程度不同。法国民法规定了三类遗嘱:手写遗嘱、公证遗嘱(由公证人制作的遗嘱)以及密封遗嘱。除了这些在法国国内法中规定的遗嘱类型外,还存在国际遗嘱和紧急情况下制作的遗嘱。

(一)手写遗嘱

手写遗嘱必须完全由遗嘱人亲手书写,可以使用法语、当地语言或外语进行书写,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写字母,并可以使用钢笔、圆珠笔、羽毛笔,甚至铅笔书写。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接受其他手写方式,如粉笔、炭笔、鲜血、刀具、短剑、钻石或隐形墨水等。

一份打印出来的遗嘱是无效的。通过电子载体制作的遗嘱也是如此。

遗嘱必须有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人的签名是确保遗嘱合法有效的关键要素,因为它代表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最后,遗嘱必须包含确切日期。

日期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用于验证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时,因为遗嘱人的身体机能可能会逐渐恶化。此外,日期还有助于区分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手写遗嘱的形式有效性在死者身故后通过遗嘱生效程序来确认。

2016年11月18日颁布的第2016-1547号法律,也被称为“21世纪司法现代化法案”,对遗嘱生效程序进行了改革。在此之前,需要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官负责验证遗嘱的有效性后遗嘱才能生效。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没有特留份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再需要由概括遗赠的继承人亲自向法官申请遗嘱生效:现在由公证人进行继承人的资格验证。公证人随后需要在遗嘱状态相关笔录中明确记录他已经进行了这一验证,这份笔录将与遗嘱公证原件一样被保存在原件档案库。

(二)公证遗嘱

当遗嘱由公证人本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并在两名证人的见证下制作,或由两名公证人受理时,被称为“公证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精神健全,但不会书写或由于健康状况原因无法书写,例如四肢瘫痪,他们必须订立公证遗嘱。当一方配偶希望剥夺另一方对住房的终身居住权,或者遇到承认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公证遗嘱也是强制性的。

如果遗嘱人担心自己去世后遗嘱可能会受到争议,那么建议订立公证遗嘱,因为像所有公证文书一样,公证遗嘱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公证人的签名证明遗嘱的内容和日期属实)。

最后,当遗嘱人没有特留分继承人(后代或配偶)时,订立公证遗嘱特别有用,因为继承人可以免于启动遗嘱生效流程。

(三)密封遗嘱

这类遗嘱由遗嘱人自己起草,也可以请第三方代为书写。然后,遗嘱被装进密封的信封中,当着两名见证人的面,交给公证人。公证人随后在信封上写一份被称为“封印文书”的文件,这是一份确认遗嘱交付的笔录。这类遗嘱很少被使用,因为除了遗嘱人之外,没有人知道遗嘱的内容,公证人无法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难以执行的错误。

(四)国际遗嘱

国际遗嘱与其他类型的遗嘱一样,在法国得到承认,也在所有已经或将要加入1973年10月26日的华盛顿公约的其他国家中得到承认。遗嘱人可以亲自书写、让他人代为书写或通过打字方式制作一份表达自己遗愿的文书,所用语言不受限制。在两名证人和一名公证人(当法国公民在国外立遗嘱时,在一名法国外交或领事官员)的面前,遗嘱人声明所提供的遗嘱属实,其完全了解当中的内容。然后,他在遗嘱上签名,或者如果事先已经签名,承认并确认签名属实。接着,公证人和证人依次签名。

公证人在遗嘱上注明日期,并出具一份证明,确认已遵守《华盛顿公约》规定的所有要求。

国际公约没有记载关于国际遗嘱保存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国制定的国际遗嘱可以在法国中央遗嘱信息库登记备案。

(五)紧急情况下制定的特殊遗嘱

某些遗嘱被称为特权遗嘱,由于遗嘱人的身份或遗嘱制定的地点等原因,它们遵循某些特定的规则。鉴于遗嘱人所处的情况特殊(在海上、行动受限制、参与军事行动等),他们的遗嘱无需按照通常的形式制定。这种以优先形式制定的遗嘱有效期仅为6个月,自遗嘱人不再处于无法获得公证人帮助的状态之日起计算。特权遗嘱分为三种类型:

(1)军事遗嘱

遗嘱的原件通常制作两份,除非无法制作两份,此时可以制作一份副本。遗嘱会被登记在一本备忘录或行政登记簿上。这些登记簿由民政官员,而不是负责起草遗嘱的官员,负责管理。遗嘱的两份原件或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将分别通过不同的邮件,装入封闭的信封,寄送给国防部长或海事部长,以存放在由遗嘱人指定的公证人处,如果没有指定,则存放在遗嘱人最后居住地的公证人公会主席处(《法国民法典》第983条)。

(2)在法院或市政厅制定的遗嘱

这份遗嘱由司法法院的法官或市政厅官员制定;它可以保存在法院的书记处或市政厅档案中。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建议立刻将遗嘱的一份原件或副本交由一位公证人,以便在法国中央遗嘱信息库登记备案。

(3)海事遗嘱

军事遗嘱的制定规则也适用于海事遗嘱。然而,遗嘱必须详细说明当时的情况,以证明确有必要制定特权遗嘱。在首次停靠外国港口并且有法国外交或领事代表的情况下,遗嘱的一份原件或副本将会被密封并交给该代表。这位代表会将这封信送至负责海事事务的部长,以便在公证人处存档。当船舶抵达国内港口时,遗嘱的两份原件或一份原件与其副本,或者在航行过程中传递或交付后剩下的一份遗嘱原件,都会被密封并交给国防部长(对于国属船舶)或海事部长(对于其他船舶)。遗嘱的原件或副本都会分别邮寄给海事部长,由其安排在公证人处存档。在船舶名录上,将会详细注明与遗嘱人的姓名对应的遗嘱原件或副本的交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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