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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婚姻财产协议

法国婚姻财产协议

 

陈静静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亚洲事务部成员

贝桑松公证人

 

一旦结婚,配偶双方便受到一系列规定了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则,即婚姻财产制的约束。对于决定不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配偶,他们的财产将适用 婚内财产共有制的规定,通常称为财产共有制

根据家庭和财产状况,配偶双方可以选择以下主要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的一种来约定他们的财产制度:

ž   分别财产制

ž   婚内财产共有制

ž   全部财产共有制

然而,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为基本制度。这些关于婚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无论选择何种婚姻财产制,均适用于所有配偶。

接下来,我们将先介绍法国民法典的婚姻基本制度以及主要的婚姻财产制规定,然后介绍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必须遵循的程序。

 

一、法国民法典的婚姻基本制度和主要的婚姻财产制

 

1. 基本制度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12条及其后续条款规定,基本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仅因结婚而自动适用的所有配偶的双向权利和义务,包括:配偶间相互帮助与救济的义务、分担婚内开支、配偶间的权利、配偶间的承诺、个人财务的独立性、个人职业的独立性等。

分担婚内开支

《法国民法典》第214条规定,配偶双方都有承担婚内开支的义务。婚内开支包括住房费用(包含贷款还款)、医疗费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衣物费用、食品费用等等。配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或订立婚姻财产协议来确定如何承担这些支出。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协议,即使另一方不需要帮助,配偶双方也必须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来分担开支。

家庭开支债务

《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对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债务,配偶双方对债权人负有共同连带责任义务。这意味着在处理家庭开支债务时,配偶一方可以单独动用双方的全部财产(个人和共同财产)。支付债务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他们在婚姻财产制中约定的规则进行偿还。

家庭开支债务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费用,主要包括:食物费用、衣物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保险费、医疗费用、学费、交通费、租金和适度贷款的还款等。

银行账户和动产

无需另一方同意,配偶双方都有权开立存款账户或证券账户。此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即使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存款人仍被视为对存款和证券拥有独立的自由支配权(《法国民法典》第221条)。

同样地,配偶双方被视为对他们的个人动产享有独立支配权。因此,双方都可以单独对其个人动产进行有偿或无偿的处置、管理和使用。

《法国民法典》第223条规定,配偶双方都有权自由从事个人职业,收取个人报酬和薪水,并在支付婚内开支后支配剩余收入。然而,在适用法婚内财产公有制时,报酬和薪水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

除了基本制度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双方可选择的婚姻财产制相关规定。

 

2. 法国民法典中的主要婚姻财产制

配偶双方有权决定是否签署婚姻财产协议。

然而,选择特定的婚姻财产制有助于在婚前明确双方的财务状况,并提前考虑某些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后事件的后果,比如离婚、一方去世、一方破产等。

如果没有签署婚姻财产协议,则将适用法定婚内财产共有制。

 

1法定婚内财产共有制(《法国民法典》第1400条及后续条款)

财产划分

在法定制度中,财产所有权划分主要由“共有财产推定”原则主导。

因为《法国民法典》第1402条规定:任何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为配偶一方所拥有,均被视为婚姻共有财产。

所谓“共有财产”指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劳动或个人财产收益的积累,共同获得的财产,。

不过,配偶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或遗赠取得的财产仍然被视为个人财产(《法国民法典》第1405条)。

有些财产因其性质被视为个人财产,例如衣物、荣誉勋章、一方职业所需的工具、一方因身体或精神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此外,其他财产则可能因委弃或让与而成为个人财产(《法国民法典》第1406条)。

财产管理

共有财产原则上采取协作管理的方式,配偶双方都可以单独进行管理。然而,这一原则存在许多例外情况(比如涉及家庭住房的相关规定)。

同样,对于某些“重大”法律行为(例如,共有财产赠与、不动产出售等),法律要求配偶双方进行共同管理,这意味着一方不能单独行动。

然而,对于个人财产,特别是对于一方从事个人职业所需的财产,实行单独管理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428条)。

总的来说,婚内财产共有制的优势在于配偶一方财产的增长也能让另一方受益。因此,这种财产制度有利于保护那些收入较低,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工作,或者无偿协助另一方职业活动的一方配偶。

反过来,配偶一方承担的风险也同时由另一方共同承受。

最后,配偶双方可以在他们的婚姻财产协议中通过补充条款来调整法定共同财产制,特别是可以考虑选择全部共有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497条)。

 

2)分别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536条及后续条款)

分别财产制是制定婚姻财产协议时被最多选择的婚姻财产制,它也同样适用于取得法院分居裁定的情况。

在这种制度下,配偶双方在财产上是相互独立的。这意味着双方:

-          保留结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的独立所有权。

-          单独管理、使用和自由支配个人财产(《法国民法典》第1536条第1款)。

-          自行承担婚前和婚姻期间的债务。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很难做到配偶间收入和财产的严格区分,因此分别财产制适用多项折衷措施,尤其是:

-          当配偶双方以共有方式持有资产或配偶一方使用另一方资金购买资产时,

-          会产生因家庭互助责任(《法国民法典》第220条)、双方在所得税方面的共同责任、自愿承担债务(例如:担保)所导致的共同责任……

 

3)婚内特定财产分享制 (《法国民法典》第1569条及后续条款)

这种制度相对较少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类似于分别财产制,但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类似于共有财产制,因为每位配偶都有权获得婚姻期间另一方财产增值的一半收益。

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的财产和债务仍然保持区分,归双方个人所有。

然而,在婚姻关系解除时,需要确定双方的初始财产和最终财产(包括资产和负债)的情况。

如果结余为负数,那么财产减值的配偶将独自承担这一结果。

然而,如果结余是正数,那么财产增值的配偶必须与另一方平分净收益。

如果未婚伴侣双方希望选择上述的任何一种婚姻财产制,他们必须签订一份婚姻财产协议。在介绍了各种婚姻财产制后,我们将了解如何订立一份婚姻财产协议。

 

二、订立婚姻财产协议

婚姻财产协议必须在结婚日之前订立,且必须采用公证形式。因此,由公证人向即将迈入婚姻的伴侣双方解释各种现行婚姻财产制度,提供选择建议,并为他们起草协议。

婚后允许修改婚姻财产协议。这完全属于修改婚姻财产制的范畴,因为如果配偶之间没有订立协议,他们应当受到法定的婚内共有财产制的约束。因此,配偶双方可以在婚后订立婚姻财产协议,改变先前适用的财产制。修改婚姻财产制同样需要联系公证人,只有公证人有资格进行这项操作。

 

1. 结婚之前

婚姻财产协议是一份要式协议。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94条的规定,它必须采用公证书的形式订立。公证人的参与保障了协议双方的知情和获得建议的权利,保证了文书的有效性。未经公证,婚姻财产协议将被视为绝对无效。上述条款明确要求协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全体同时出席并表示同意,代理人必须持有经公证的特定授权书。

婚姻财产协议只能由一个公证人受理,除非遇到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会或不能亲自签名的情况,此时需要附上另一位公证人或两名证人的。

登记结婚时,伴侣双方必须向民政官员声明其是否已签订了婚姻财产协议。如果他们订立了婚姻财产协议,民政官员会在结婚证书上记录该协议的签订日期,以及受理该协议的公证人的姓名和地址。载明伴侣双方向民政官员作了婚姻财产协议声明的结婚证书可供第三人查阅。但未经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无权获取婚姻财产协议的具体内容。

《法国民法典》第1395条规定了两项规则。一方面,它规定婚姻财产协议必须在登记结婚前订立;另一方面,它规定婚姻财产协议只有自结婚当天起才生效。但是,法国民法典对于应在结婚前多长时间内签订婚姻财产协议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婚姻财产协议只能从结婚的那一刻起开始生效。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婚姻财产协议将被宣告无效。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配偶双方始终可以通过办理公证来变更他们最初选择的婚姻财产制。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97条,这种变更应当出于维护家庭利益的正当原因(例如,采用分别财产制以保护家庭财产免受一方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影响,或者采用共有财产制以保护高龄配偶出现意外后的遗属等)。

2019323日颁布的法律有助于简化变更流程,自2019524日起,配偶双方可以随时变更他们的财产制,而在此之前,他们必须等待两年才能办理婚姻财产制变更。

此外,当存在未成年子女时,配偶双方不再需要将变更婚姻财产制的公证书提交法院以获得批准。而在此之前,涉及未成年子女时,相关公证书通常会自动提交法院批准。

公证人必须把婚姻财产制变更的消息通知当事人的成年子女和债权人(以回执挂号信通知成年子女,债权人则关注法定公告刊登的内容),他们有权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提出反对意见,应当通知出具变更婚姻财产制文书的公证人。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婚姻财产制的变更需经过法官批准:

-          成年子女或债权人反对变更,

-          公证人发现存在损害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风险,其可根据《法国民法典》第387-3条的规定,向未成年子女监护法官提出申请,以便后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加强监督,并由后者决定是否批准婚姻财产制的变更。

“如有必要”,公证书必须包含婚姻财产制清算相关内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清算是指确定每位配偶应当获得的权益,而不是指财产实际分配情况。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相关人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婚姻财产制的变更将由公证人进行公示。婚姻财产制变更的信息必须在结婚证书上进行记录。如果婚姻财产制的变更导致不动产转让,公证人还必须履行不动产公告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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