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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讯

(一) 法国萨乌瓦公证人代表团到访

萨乌瓦区际公证协会代表团于2008年1月24日至2月4日来华考察,并在此期间前往上海进行访问。

代表团于2008年1月31日来到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参观,他们对中心开展的各项工作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当天,应代表团要求,一行10余人来到了上海市公证处参观,并受到了黄群主任的亲自接待。

亲眼目睹了公证处及其开展的业务,并与公证处主任热烈探讨,通过交流,萨乌瓦公证人对中国公证的制度有了全面的了解。



(二 ) 加拿大代表团到访

在上海访问的一加拿大代表团来到中心参观,探讨与中国公证法律界的合作。

代表团成员包括:加拿大国际发展署高级发展官员、公证项目主管德穆勒拉吉奥女士、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中国项目分析师格勒尼埃拉芳女士、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发展处一等秘书杜蓓女士、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发展处二等秘书胡思同先生及助手/翻译杨宝珍女士。

上海公证协会会长、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董事黄群先生以及上海市司法局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吴东先生出席了相关活动。

加拿大代表团15点到达中心,参观了中心场地设施并召开了工作会议。

徐青女士介绍了中心的工作。代表团团长德穆勒拉吉奥女士介绍了此次访华的情况: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就魁北克公证协会与中国公证协会的合作计划来华考察,之后加拿大代表团成员集中就法国及中心在国际合作方面的经验进行了提问。

这次见面,强调了翻译——作为各种合作的中间者,其专业素质的重要性:掌握两种语言熟悉两国的法律体系。

加拿大代表团对此次工作会议的交流表示满意,并希望下一次有机会向法国公证界讨教经验。



(三)“欧盟法、法国法”培训班正式开学

2008年2月27日上午9点, “欧盟法、法国法”培训班的全体学员来到位于吴淞路的上海法语培训中心,开始了法语课程的集中学习,这标志着培训班正式开学。

本届“欧盟法、法国法”培训班学生经过笔试和面试,目前共23人,将在法语培训中心进行为期一年半的法语学习;虽然绝大多数同学的法语都是零起点,但法语培训中心小班化的教学方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一定能够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效率,如期达到中高级的法语水平。



(四)巴黎二大卡斯塔多教授为中法班同学讲授专业课

3月24日,中法班全体同学迎来了巴黎二大的资深教授卡斯塔多先生,开始了第一门法国法律专业课的学习。

卡斯塔多教授主讲法国民法概论,他从法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法国的司法结构、法国民法的渊源三大方面介绍了法国民法的发展阶段、组成部分、基本原理、诉讼制度等内容。

卡斯塔多教授对法国民法研究颇深,理论造诣深厚,作为律师,他又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正如他本人所言:“大脑思考理论问题,脚步踏着司法实地。”卡斯塔多教授正是以理论知识的渊博、实践经验的丰富,使课堂内容充实、贴近司法、生动有趣。尽管同学们还听不懂法语,但大家非常珍惜这样的时光,在翻译的帮助下,认真做好笔记,学习氛围浓厚。

为期五天的讲授很快就结束了,同学们的学习却刚刚开始,大家还要整理课后笔记,不断温习巩固。尽管面临着许多困难,大家都很有信心,相信在老师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够学好每一门课程。



(五)《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成本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 沈水生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一些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认为由于提高了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劳动合同法》将影响经济发展。而其中,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争论尤其激烈。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除劳动者违法违纪等情形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而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一些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据此认为《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方面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人工成本。

实际上,对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的全部劳动者中,经济补偿问题需要区分对待。

1、  部分劳动者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  对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之前的《劳动法》已经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3、    对部分劳动者,《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冲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而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以上分析可见,《劳动合同法》只是增加了一部分劳动者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而且增加的经济补偿成本最多为这部分劳动者原工资水平的1/12。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限制了高收入者的补偿标准,即高收入者计算补偿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所在市级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因此,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的实际影响可能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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