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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专题研讨会法方交流发言

问题一:

如果夫妻一方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在其转让股权时,公证人应考虑到哪些法律因素,特别是针对夫妻财产制?

 

  1. 首先就法国的特别之处作几点说明:

-           公司股权(无论股份还是股票)已经非物质化。股权并不因本身而存在。

-           公司股权的规范化转让并不是非需公证人的参与不可。

-           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也已非物质化。只需向管理权利人账户的银行发出买或卖的指令,银行将股权划转给持有人。

 

 

  1. 在夫妻财产制的框架下看股权转让:

* 如果公司股权属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双方采用分产制,这些股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中购得,或是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

-           持有资合公司或人合公司股份的夫妻一方,根据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则,可以单独出售股份。

-           公证人需核实:

                                                          i.      夫妻出售人确实为待出售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人;

                                                      ii.      其有完全民事能力;

                                                  iii.      其自愿出售这些股份,完全明白这一行为的后果;

                                                      iv.      其已支付这些股份的买价。

 

* 如果公司股权属夫妻共有(夫妻双方采用分产制,但这些股权由夫妻共同购得;或夫妻采用共产制,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任何一方购得):

-           如果是人合公司的股份,即使夫妻的另一方没有合伙人的资格,(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424条),公证人也须要求夫妻双方就股份出售签字。

-           如果是资合公司的股份,只需该股权的持有人单独签字;文书可为转让表、股份转让协议或其它公司的参股书。

-           无论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的股份,公证人都必须确保夫妻确实为待售股份的所有权人、他们有行使该行为的完全民事能力、其转让的意思表示自由且无瑕疵。

 

 

  1. 在公司法的框架下看股权转让:

* 如果待转让的是人合公司的股份,公证人必须核实:

-           转让方的所有权权证(章程、购买文书、参股书)和购买价格的完整支付;

-           在工商登记局核实,相应股权上不存在质押;

-           新合伙人的准入条款。如有此类条款,转让的前提是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新合伙人入股。

 

* 如果待转让的是资合公司的股份,公证人必须核实:

-           转让人是待售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章程可以说明入股情况、购买文书(在法国并非必须)、其作为受让人的股份转让表、公司登记簿上的纪录);

-           其已经支付购买价格;

-           其就此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           其转让的意思表示自由且无瑕疵。

发言人:让-保罗·德科尔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名誉主席
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董事长

 

问题二:法国婚姻财产制是如何分配的

 

 

1、有关婚姻财产制的四点初步说明。

 

(1) 夫妻双方自由选择其婚姻财产制:这是婚姻协议自由原则的体现。

准确地说,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选择,法律将向他们提供一个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但他们可以对法定财产制调整,或在法律确立的不同婚姻财产制中选择一个,甚至完全由自己来设计:此时称协议财产制。

不过,婚姻协议自由受到两点限制:

第一个限制适用于任何协议,即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道德(婚姻合同中不得含有对未来继承或父母监护权的约定)。

第二个限制特别针对婚姻财产制,即组成所谓基本婚姻机制的强制性原则;它们设定婚姻的必然结果: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姻支出,要求双方就任何一方为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而取得的债务(即家庭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在处置家庭住房的权利时须有夫妻双方的同意(住房出售或租赁解约)。

 

(2) 待结婚的夫妻如采用协议财产制,或已婚夫妻如希望改变其财产制,他们必须通过公证人。婚姻合同必须是公式文书;私署文书形式的婚姻合同完全无效。

 

(3) 自1965年7月12日法律以来,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其婚姻财产制,条件是变更符合家庭利益。直到2006年6月23日法律之前,财产制变更须有司法裁决;如今这一司法认可程序已经消失。

 

(4) 所有的婚姻财产制都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财产所有权或财产的划分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两个可能。要么夫妻各方保留各自财产的排他权利: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要么在夫妻之间建立经济利益联合体:有些财产成为夫、妻共同的所有物;这些共同财产构成一个共同的混合体,即法律上的共同财产。

第二个问题,夫妻债权人担保的范围或债务划分的问题。它解决的问题是,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可以扣押哪些财产。今天在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到处都碰到,并且差不多也只限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的债权人除了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自有财产外,是否还可以扣押共同财产?

第三个问题:财产管理或权力的划分问题。要明确谁有权管理家庭财产?同上一个问题一样,这个问题差不多也只限于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比如:谁可以处分共同财产?或轻一点,谁可以将它们出租?

 

2、法国的婚姻财产制受到1965年7月13日法律的改革,后又受到1985年12月23日法律的修改。今天,法律规范了三种财产制:共有制、分产制、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只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为共同财产的制度。

 

随后的介绍限于共有制和分产制。

 

I. 共有制

 

3. 所有共有制的特点是经济利益的联合,具体表现为共同财产的存在,可以说是一种家庭共有。

 

在各共有制中,一种尤为重要,即构成法定机制的财产法定共有制(即适用于所有未签署婚姻合同的夫妻之财产制),它与我们称为协议共有的财产制相区别。

在此,我们限于就法定共有制阐述上文提及的三个问题。

 

4. 就财产的划分,存在三个财产集合:共同财产和夫妻各方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仅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它包括夫妻的各种收入,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有偿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创造的财产(如工业或商业企业)。

夫妻各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各自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和在婚姻期间无偿取得的财产(继承或赠与)。另外还有,具有明显个人特性的财产,即按性质应划归个人的财产(例如,精神损害赔偿金);用个人金钱并根据一定程序取得的财产,即财产之代位仍为个人财产。

可以看出,财产划分所遵循的原则极为简单:通过夫妻共同努力而创造的财富为夫妻共有财富,即它的形成是夫妻合作的结果。

 

5. 就债务的划分,原则是婚姻期间因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得在该方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上偿还,但夫妻另一方的工资等个人收入除外。由此可以看到共有制的危险:夫妻一方努力取得的财产,特别是通过其职业收入购得的财产,可能被夫妻对方的债权人扣押。

该原则有两个例外:

家庭债务可以针对三个财产集合执行,在此对债权人的普通担保为扩大性担保(比较上文第1点);

没有征得夫妻对方同意的借贷或担保,只能执行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收入,而不能执行共同财产。在此,对债权人的普通担保为限制性担保,以便在特别危险的行为中为夫妻提供保护。

 

6. 就权力的划分,需区分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针对个人财产,适用排他管理:夫妻各方单独就能享有对个人财产的管理权,并且也只有其自己有管理权。

针对共有财产,原则上适用同等管理权:夫妻各方都可以单独地管理共有财产。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个例外涉及重要的行为,如赠与、抵押、不动产或商业资产的出售。这些行为需要双方共同管理:即须夫妻双方同意;

第二个例外涉及专用于一方单独执业的财产(如夫妻一方作为自由职业者所使用的场所)。除了重大行为外,此类财产适用排他管理;目的是保证夫妻各自执业的独立性,故此排除同等管理权(但不排除共同管理权)。

 

II. 分产制

7. 这是一种个人主义的财产制。

理论上来说,这是最简单的财产制:1)夫妻各方就婚前以及婚姻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保留排他性的所有权:夫妻间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联合。2)夫妻任何一方只就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取得债务。3)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保留完全的管理权,特别是各方可以自由处分各自的财产。可以说,这是一种单身的婚姻财产制。

实际中,这一体制带来严重困难。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涉及动产:困难在于证据。经常难以知道哪件东西是谁的。在无法确定时,法律推定双方对半共有。但是,婚姻合同可以就此约定不同的推定。

第二个难点牵涉不动产。经常,夫妻双方一起购买不动产,特别是他们的住房。但是,这一共有带来两组问题:首先是使用,因为共有是集体所有的最基本形式,组织上没有夫妻财产共有制清楚。然后,如果双方共同取得不动产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一方,清算时问题尖锐(是赠与还是简单的借贷?)

第三个困难出现在采用分产制的妻子一方不工作的时候。如果离婚,她可能一点财产都没有。这时判例就向她提供保护:看她对丈夫职业的协助或她在家庭的贡献是否超过她应该对婚姻支出的承担。一方面,判例有时承认不当得利,由此妻子可以因其职业或家庭活动取得补偿;另一方面,判例认为,丈夫全额支付一项财产的价金既不构成赠与(如果说是赠与,则有撤销赠与的各种风险)也不构成借贷(是借贷,就必须偿还),而是其劳动的报酬。

发言人:米歇尔·格里马蒂, 法国巴黎二大教授

 

 

问题三:夫妻与不动产买卖:需核实什么?提供哪些顾问?

 

 

一、夫妻为买受人

 

杜邦先生和夫人,两人为夫妻,希望在巴黎买一套住房。

 

负责起草文书的公证人应先核实此对夫妻的财产制。

- 他向结婚地市政府调取婚姻登记摘要;

- 如果有结婚合同,则要求提供结婚合同副本。

 

负责制作文书的公证人然后向夫妻说明所购财产的归属。

- 如果夫妻未签订结婚合同,则为共同财产;即使买卖合同只有夫妻一方签字。

- 如果夫妻结婚采用分产制,则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实际购买人,或若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则按约定的份额共同享有。

 

二、夫妻为卖售人

 

杜邦先生和夫人,两人为夫妻,希望出售他们在巴黎的一套住房。

 

负责制作销售文书的公证人应事先核实该财产属于谁、谁有处分权。

 

他将向杜邦先生和夫人或向有关不动产抵押登记局要求财产权属证明的副本。

 

财产证写明谁是财产的所有人。

 

他向不动产抵押登记局调取财产的抵押状态,以确认该财产上是否有抵押。

 

收齐以上材料之后,公证人可以确定谁有权签署销售文书。

 

如果财产属于采用财产共有制的夫妻双方,则需夫妻双方签字。

 

如果财产仅属于夫妻一方,原则上就只需该方签字;但如果房产是家庭住房,则需夫妻双方签字。

发言人:万·赛杰郎, 法国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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