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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告知义务研究

一、公证人告知义务的法理渊源、法理定位

 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应当是有序的、自由的,而且必须是有效率的。美国法学家麦考密克指出:“从个人的和从社会的角度看,正义问题总是与关于效用的考虑交织在一起,希望公正的个人把他们正义的想法包括在他们实际考虑之内,对这些实际考虑总是可以从效用上进行分析。”

 从公证行业自身性质来看,公证本身是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产生的一项预防性法律程序,是最能体现法律效率价值的制度设计。为了最大程度地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应该尽可能多地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一点和法律本身的价值是有密切关系的。效率本身就是正义和自由的表现,一个社会的自由和正义必然要通过效率反映出来,而公证过程中的告知,便是对效率的极大促进。

 公证人的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的一条独具特色的规定,既体现了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也是公证行业二十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公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这样就将告知上升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公证人对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于公证这样一个以程序为重的法律活动而言,违反法定程序无疑是致命的,轻则会引起当事人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重则引起当事人与当事人间、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间的纠纷,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因此,告知义务不仅是公证人作为一名法律人的义务,也是公证人维护和体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公证责任风险的重要方式,更是公证制度自身预防纠纷价值的必然要求。

 从《公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来看,告知首先必须是口头与书面形式相结合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录存档,这一规定表明了告知义务是否被恰当履行需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自己举证。

 再看第27条第2款中所称的“法律意义”至少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公证事项本身应具有法律意义,该法律意义就是指该事项具有法律上的效率和后果,属于法律可以调整的范畴;另一方面,该事项办理公证一般都是在当事人有需求的时候,要弄清楚当事人的这种需求是不是公证的法律意义所在,当事人所要达到的公证目的是否与公证的价值相吻合;如果不能实现当事人的公证需要,也应在告知后如实记录在案。关于对申请公证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告知,则是对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责任、法律风险的告知。   

在具体进行告知的过程中,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并不真正了解公证的作用,对于公证事项的分类、在程序上的不同要求、在法律上的不同效力都并不清楚,常常是按他们所想要达到的某种实际功利的目的想当然地改变公证的作用,这就要求公证人在办理公证时,充分了解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真正意图和目的,从而正确地告知其所申办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防止随意夸大或扭曲公证的作用。

 

二、公证人告知的对象和内容

(一)告知的对象

 公证告知的对象最主要的是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时还包括证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接受公证书使用的部门和个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公证当事人是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是公证事项的直接利害人,所有的公证活动都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所以公证人对当事人的告知应该是最为详尽的。

(二)告知的内容

 公证人告知的内容纷繁复杂,不同的公证事项有不同的告知内容,笔者结合公证实践,将告知内容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两类。

 1、程序性的告知内容

 程序性的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在办理所有公证时都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一般的办证程序、普遍意义上的公证作用、后果和公证文书的送达等事项。

 (1)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公证人的告知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是最基本的内容。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申请公证人回避的权利,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实、修改的权利,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要求公证机构对出具的公证书进行复查的权利,等等。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的义务,等等。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为了提高公证活动的效率,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对于这些内容的告知一般可以使用定式的书面形式告知,由当事人自行阅读。公证人员只需在当事人阅读后询问其是否明白了这些内容即可,如果当事人有疑问的再予以解释、说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一般的办证程序的告知

 一般的办证程序的告知,主要是指公证所必经的程序环节、办证期限的告知等,同时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还应告知当事人对公证书有争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等。

 (3)普遍意义上的公证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告知

 普遍意义上的公证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告知是指告知办理公证的一般作用,如证据效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公证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告知,对于当事人在法律层次上正确理解所申办的公证和公证人员依法办理好公证都有积极意义,也是对公证作用一种无形中的宣传,有助于当事人认识公证、理解公证、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从而扩大公证的社会影响。

 2、实体性的告知内容

 根据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不同,告知的内容也有差异。一般来讲,可以分为三个大类。

 (1)单方性质的公证事项

 单方性质的公证事项,如委托、声明、遗嘱公证中,主要是要告知当事人公证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后的权利义务及需要履行的登记或变更手续。例如在遗嘱公证中,应告知当事人遗嘱的意义、生效时间,以及办理遗嘱公证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仍有权利在生前处分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权利等,特别应告知当事人自书、代书、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确保当事人今后能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

 (2)双方或多方的合同、协议公证

 在双方或多方的合同、协议公证中,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公证人从法律人的角度,以公正、中立的立场,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解释,告知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的后果、可能承担的风险等。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在公证后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等。如在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关的抵押必须经法定的登记部门登记才生效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涉外公证事项  

 在办理涉外公证事项时,公证人应尽可能告知当事人公证书使用国对公证事项的特别要求、所需的译文文种等。虽然公证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但是当事人往往不一定能准确表达公证的内容,也不可能完全了解公证可以采取的方式。例如,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未婚公证时,不可能知道按规定公证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不再出具未婚的实体公证,而只能以当事人发表声明的形式进行公证。这就要求公证人向当事人确切地进行告知该情况,并告知这一公证方式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特别是有可能存在不被公证书使用国认可的不利后果。

 

三、公证人告知义务的基本性质   

公证人告知义务既是公证的法定程序之一,也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更是公证人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通过公证预防纠纷的重要举措。

(一)告知义务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公证当事人凭借公证书所特有的法定效力,能够达到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为实现上述目的,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对当事人负有一定的义务,其中的目的既包括告知当事人公证书将会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力,也包括公证人向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帮助当事人做出趋利避害的决策,使当事人在法律的迷宫中获得安全保障。在此基础上,将相关事实以公证书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有效地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告知义务是实现公证职能的必然要求

从《公证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首先,告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录存档;其次,告知的内容是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就是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公证事项可能产生的积极或者消极的法律后果。

 通过履行告知义务,公证人能够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公证目的、公证书用途,澄清有关事实,使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通过办理公证得以保障和实现,并使违法行为得以制止。在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在遇到问题之后,往往以“公证人并未告知我这些风险”向公证机构提出责难,而公证人尽量地履行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实现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

 (三)告知义务是公证人专家责任的必然要求

 随着公证改革的深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观点支持公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专家责任可以概括为高度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公证法》对公证人的执业准入有特别严格的规定,公证人被称为法律专家当之无愧,因而,公证人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便是理所当然,而优质法律服务的标志之一就是正确、尽责地履行告知义务。

 (四)告知义务是提升公证人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必然要求

 告知的法定义务对公证人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人己不能仅仅满足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把握,还应当依照《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公证当事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不当,就违反了法定的办证程序,可能产生对公证机构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由于公证活动的业务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数量繁多,公证人在办理每件不同的公证时都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工作经验,充分正确地履行告知义务确实不易。因此,告知义务的确是要求每一个公证人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提高自身素养,保证自己的职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求。

 

四、公证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原则

 在实践中,当某此公证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少数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以种种借口否认公证书的合法性,一句“我不知道啊,公证人没有告诉过我” 就可能否定公证书的效力,对公证来说实在是一种难言的尴尬。所以,告知义务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是为了保证公证的威信不受恶意侵犯。公证人履行告知义务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明确《公证法》规定的告知内容

 公证人在执业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首先应当明确《公证法》规定的告知内容,否则告知义务的履行就可能是盲目的、不恰当的。

 根据《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告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二是告知该公证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l、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中国公证制度形成的历史并不很长,相当一部分民众并不真正了解公证的作用,对于公证事项的分类、在程序上的不同要求、法律上的不同效力都不太清楚,通常是想当然地扩大或赋予公证一种他们所想象的作用。这就要求公证人在办理公证时,充分了解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真正意图和公证目的,从而正确告知其所办公证事项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相应作用,以防随意夸大或扭曲公证的作用。

 2、公证事项的法律后果。对申请公证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告知,是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法律风险的告知。公证的作用之一就是让当事人明白该事项对自己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从而能够直面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带来的消极影响。在这部分告知内容中,公证人告知体现的是作为法律专家的义务,是对法律上的责任和风险进行告知,而不是对公证事项会发生什么样的实际后果进行预测,但应特别注意依法对公证事项中与法律明文规定有出放或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告知。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贯穿于整个公证程序

实践中,告知义务的履行贯穿于整个公证程序,而不仅仅是在公证受理作出告知即可,还应注意告知义务是否被恰当履行需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自己举证,《公证法》第27条规定要将“公证告知的内容记录存档”正是这一举证要求的体现。

 

 五、公证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

(一)格式化告知

 所谓格式化告知是指根据同类公证事项的共性,将告知的内容规范化、统一化。同一种类公证事项在法律上是有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它为告知义务规范化、统一化提供了可能性。将某一类的公证事项的法律规定集中收集起来,可以作为办理此类公证的专门告知,以便在公证时交由当事人阅读。这种形式一方面可以明确法条的表述,提高公证接待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公证人遗漏告知内容,也便于当事人在阅后签字确认,形成告知内容记录的档案;另一方面,格式化书面告知还可以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不断予以补充和完善,使告知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规范、系统的高起点上,以提升公证机构及公证人的业务水平。

    (二)通过笔录进行

 公证接待笔录是公证人在个案中履行告知义务的另一重要途径。由于制式化的告知已将繁杂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罗列,使公证人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对个案具体情况的把握和告知上。在与当事人制作笔录时,对于个案所具有的法律意义、作用、后果、责任和风险的告知都将随着对公证事项的深入了解、核实而逐步展开。因此,接待笔录也是公证告知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实践中,应注意避免有了制式的告知而忽视在笔录中对个案情况进行告知,尤其是记录当事人对告知的反映和回答更重要。

     (三)通过录音、录像进行告知

对于强制执行、证据保全等特殊公证事项的告知,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手段进行,以保全告知的实况。

    (四)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告知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时公证人需要向远在异地的利害关系人核实情况、进行告知,经常会通过公函、电话等形式进行告知。这些方式可以节省当事人的办证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法》第27条规定要将告知的内容“记录存档”,因此,如以公函等其它形式进行告知,也应在公证案卷里有所记录。 

《公证法》关于公证告知义务的规定对公证人法律服务的深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公证工作的方式由注重对当事人证明材料的审查转变审查证明材料和告知并重,因而公证人告知义务的确立反映了公证人执业地位进一步由“官”本位向服务职能转化的趋向,也反映了公证机构主体法律地位与公证当事人平等化和民事责任化这一必然的历史进程。

摘自:《公证研讨》2008年第一期,总第38期



[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论及其理由》,李乃庄译,http://boke.xizhengren.com/html/68/15668-604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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