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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理念,同一个声音

2008年10月下旬,应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邀请,由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公证管理人员、上海市公证协会工作人员、上海市执业公证员三方面共20人组成的上海市公证代表团,赴法国进行了为期三周的考察培训活动,并与法国司法、公证界人士进行了热情友好的交流。

考察期间,代表团成员们首先走访了位于巴黎司法宫的法国大审法院、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听取了法官们对于法国司法制度的介绍,了解到法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概况及其与公证制度的联系。之后,代表团还参观了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与来自法国公证界、银行界的专家们进行了充分交流并有幸观摩了法国电子公证启动仪式,见证了法国历史上首份电子公证文书的诞生。法国司法部部长达蒂女士出席了该活动,并对上海公证代表团的来访表示欢迎。

在外省的公务活动中,代表团成员拜访了位于勒皮-昂沃莱(Le Puy-en-Velay)小镇的区政府与地方上的公证人事务所,进一步了解到法国行政体制的运作方式、管理制度与地方上公证人的实际执业情况。在位于尼姆(Nimes)的省公证人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库勒先生对法国公证人行业管理制度做了热情充分的介绍,法国公证人们通过建立监督委员会、科技信息委员会、质量委员会及各类专门的业务委员会来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方式给代表团留下了深刻印象。

经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多年卓有成效的组织工作,中法公证界之间的交流已经比较频繁,对法国公证的基本情况,如悠久辉煌的历史、公证人的双重身份、法定公证的传统、公证书的证据力与执行力、不动产业务的繁荣、公证人法律专家的定位等等介绍性内容,前期一系列的考察报告中已有详细提及,我们也有所了解,在此不做赘述。下文主要谈谈本次短期培训中对法国公证制度几点直观的印象与思考:

一、统一的理念与声音

在考察过程中,给我们印象最深的莫过于法国同行们对于公证制度统一的认同感及对外声音的一致性,从巴黎到勒皮小镇再到尼姆,从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省公证人理事会再到地方上的公证人事务所,我们所遇到的法国同行们在谈话中无不反复强调着公证制度对预防社会纠纷,节约社会运行成本的巨大作用,并祝贺我们中国选择了公证制度,言谈间,充满了对公证制度理念上的自豪感与强大的自信心。而法国公证行业协会作为公证人们的利益代言人,对外也刻意宣传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及对法国社会的贡献,极力捍卫着行业的共同荣誉与利益。如在双方交流中,当被问及法国律师行业对公证行业是否存在冲击时,高等理事会名誉主席德克尔先生指出,无论在行业总收费数量、行业团结程度、对法国民众的帮助方面,律师行业都不能与公证行业相比。对一些关于公证制度提高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民众负担等质疑更是进行了坚决的反驳。在赴法实地考察之前,我们往往认为法国公证制度发达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法定公证制度,这也是我国公证业界言必称“法定公证”的重要原因,但通过与法国同行的实际接触交流,我们意识到,虽然法定公证制度的确是法国公证人重要的业务来源和执业保障。但对于公证职业极为统一的理念以及切切实实为法国社会服务的精神,似乎才是托起法国公证行业的无形之手。可以想见,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领域,如果不是全法公证人整体的团结与理念上的一致,即便有法定公证的保障,也难免不受到其他行业的冲击而逐渐衰落。反观我国公证行业,近年来,虽然各公证处在硬件设施上更为完善,在业务收费方面也屡创新高,但作为一个行业整体而言,依然缺乏一种共同的职业荣誉感和对公证职业社会意义的反思,在对外宣传方面也有所不足。应该说,作为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天然相容的,与国人传统上的厌讼心理更是无比契合,如果能刻意的进行一些宣传引导工作,对公证职业的内涵与意义进行提炼,应该可以形成更强的行业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全社会的认同感和公证员的执业自豪感,相信随着公证协会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公证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这方面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二、   基于传统的创新

法国公证人的传统业务领域主要有三块,即不动产业务、婚姻家庭继承业务与公司法业务,在上述固有公证业务领域,法国公证人虽然具有相当的垄断地位,但其并没有固步自封,而是以比较开放的心态,在立足传统业务的同时也接受利用着新技术,对自身执业方式和执业效率进行改进,紧跟时代,以求更好的为法国民众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以前文提到的“电子公证文书”为例,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中,其基本操作流程为:公证人事先根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在电脑上草拟制作完整的房屋买卖公证文书,在向双方宣读并经确认后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触屏分别手写签名,然后公证人将一个包含有公证人身份确认信息的闪存盘插入电脑,验证身份通过后,公证人也在电子公证文书上签名。最后,该公证文书电子版会自动被发送至公证行业协会建立的专门储存电子文书的远程服务器进行登记备份,远程服务器验证通过后会返回一个有效登记的回执信息,至此,一份有效的公证文书便正式做成了,简单的几个步骤便完成了一笔重大交易,同时也实现了全程的“无纸化”,极大提高了效率。有趣的是,法律与计算机技术上的“电子签名”一般是指一组电子数据或加密的密码,通过密码的验证比对来确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而法国公证人则颇具创意的将其设计为手写签名的电子版,尽量使客户接近纸面的签约体验,这一充满法国特色的细节修改着实令人寻味。

与我国公证行业相比,可能因为有法定公证的保障,法国同行们在执业领域的广度方面明显狭窄,其基本不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涉外民事业务办理的也较少,在新业务领域的探索开拓也很有限。但在办理业务的深度方面则明显优于我们,以不动产交易公证为例,法国公证人介入交易时间很早,在客户有出售或购买房屋意向时,便可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并可代为寻找有关房源信息,联系办理贷款手续,在一些没有房产中介事务所的小城镇,居民们有不动产方面需要时都会首先咨询当地公证人。在交易过程中,公证人对所流转房地产的审查范围也较广,主要包括审查房屋权属情况、审查房屋建筑状况和周边环境、审查房屋有无市政规划方面限制等,另外,法国公证人还代国家收取房产交易方面的税费,在公证书制作的信息化方面,也有海量的共享数据库可以选择。应该说,法国公证人对于传统业务的专注和专业化程度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其业务创新也是在传统基础上的创新,是为了将传统公证业务做的更为扎实,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以确保整个行业能长期不可或缺地嵌入并留存在不动产交易流程之内。反思我国的公证行业,目前过于注重业务开拓,而在服务的深度方面则偏于肤浅,如果能够在某些领域确立自身的专家地位,提供更为深度的服务,尽量使自己不可替代的嵌入整个交易流程发挥应有作用,应该可以走得更为稳健。

三、完善的保障与信心

虽然同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对待政府的传统心理上,法国与美国有所不同而更接近中国,美国人从建国之初便对强大的政府心存戒惧,害怕政府过于强大便会侵害私人自由与权益,因此普通民众们对于国家或者说公权力并不信任;而法国传统上是统一集权国家,国民们习惯了政府全方位的包办和服务,对于国家有很强的认同感和信心,据说法国人宁可把钱花在公共设施如广场、市政厅、博物馆的建设上也不愿意在私人事务上过多花费。就公证制度而言,情况同样如此,由于法国公证人既代表国家又是私人执业者,具有身份上的双重属性,所以较为容易在心理上为法国国民所接受和认可,而法国公证人也明智的看到了这点,通过建立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省公证人理事会、地区公证人公会等三级统一的公证行业协会进行行业事务的全面监督管理,更进一步的为法国民众提供了对公证行业的信心。事实上,无论是法国早期代表神权的教廷公证人或之后由国王任命代表皇权的世俗公证人,其实质都是通过公证人背后的强大势力提供给法国社会一种信心,这种信心越强大,对公证行业的发展也就越有利。另外,为巩固这种信心,除身份上代表国家外,在经济上,法国公证行业协会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行业保障金库,全行业还购买了商业保险,为当事人提供了双重的经济保障,当发生错证造成当事人损失时,首先由商业保险对客户进行赔偿。据说,由于公证行业绝佳的保障和信用,法国民众对公证人充满了信心。相比之下,我国《公证法》对公证员身份上定位比较模糊,社会上对公证员身份的认识也不太清晰;在经济保障方面,除几个发达城市外,全行业的赔偿能力存在明显不足,整体上难以提供给社会足够的信心。当然,随着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在公证管理上的进一步加强,相信我国的公证行业也一定会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拉丁国际公证联盟”的徽章上写道:“我们书写法律”,通过本次赴法公证考察培训活动,代表团全体成员开拓了眼界,实地体验到了拉丁式公证制度的方方面面,对法国公证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本次活动也增进了中法两国公证行业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引发了对两国公证制度的有益思考与比较,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是一次成功且有意义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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