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承认三种形式的遗嘱:手写遗嘱、公证遗嘱和秘密遗嘱。所有这些遗嘱都可以随时被修改或撤销。这是公共秩序性质的原则。
不论遗嘱的原始形式如何,立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修改或撤销原遗嘱(甲)。如果原遗嘱为手写形式,则修改或撤销还可以在原遗嘱上直接实施(乙)。另外,遗嘱之后的处分文书也可以默认修改或撤销原遗嘱(丙)。
甲、通过设立新遗嘱来修改或撤销原遗嘱
为了有效修改或撤销原遗嘱,新的遗嘱并不需要使用与原遗嘱同样的形式。所以,手写遗嘱完全可以撤销或代替公证遗嘱。
对原遗嘱的修改或撤销可以在新遗嘱中明示(一)或从新遗嘱的内容推断(二)。具备修改或撤销职能的遗嘱,如果是由公证人受理的,必须在遗嘱信息中心备案(三)。
一、立遗嘱人可以明示修改或撤销原遗嘱
立遗嘱人可以在其新遗嘱中明确说明修改或撤销原遗嘱的内容。其还可以制作一个叫“后遗嘱文书”的文件;该文件必须具备与原遗嘱同样的形式。
修改或撤销也可以并入一份公证文书中,该文书须声明当事人修改自己的意愿。声明必须具备与公证遗嘱同样的形式。它的受理,必须是两名公证人或一名公证人加两名证人;否则无效。
二、从新遗嘱的内容推断对原遗嘱的修改或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制作新的遗嘱来修改或撤销原遗嘱的内容。原遗嘱并不因此失效。只有原遗嘱中与新遗嘱相矛盾的条款才被撤销。相反,原遗嘱中与新遗嘱相匹配的条款仍将被执行,除非立遗嘱人有相反意愿。
三、公证人必须将对遗嘱的修改、撤销或撤回在遗嘱信息中心备案
公证人受理的遗嘱、在公证事务所存档的遗嘱,以及所有随后的修改、撤销或撤回都必须在遗嘱信息中心备案。
如果是手写遗嘱或秘密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拒绝备案。此时,公证人应该要求其签署义务免除书。相反,如果立遗嘱人不反对,公证人必须将所有与已备案遗嘱相关之修改、撤销或撤回在遗嘱信息中心备案(1972年5月6日巴勒协议,第4条)。
乙、在原遗嘱上直接修改或撤销,只适用于手写遗嘱
如果是手写遗嘱,立遗嘱人要修改、增加或去除相关条款,可以在原遗嘱上直接进行。
新写的条款或被“划去”的原条款,只有在立遗嘱人作相应的特别签名和注明日期时才有效。否则,此等条款将被看作未写一般。
立遗嘱人销毁其手写遗嘱等于撤销遗嘱。
三、遗嘱制作之后被处分文书修改或撤销
民法典允许立遗嘱人处分遗赠所涉标的,进而撤销原遗嘱条款。该处分必须出于自愿;其可为有偿或无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