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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

备忘录

 

公证文书

 

公证人受理文书的公式性特征赋予它们以证据力,并保障它们的执行。

 

 

 

© Conseils 2007

60, bd de La Tour-Maubourg

75007 Paris

conseils@notaires.fr

www.notaires.fr

目录

 

1、先期程序

2、公证文书的起草和签署

3、手续

4、证据力

5、执行力

6、银行帐户冻结

7、公证文书的费用

8、欧洲公证业

9、公证人收费表


 

作为公务助理,公证人负责以国家的名义,赋予其受理的文书以公式性。他必须给客户提供有效的咨询;在日趋复杂的法律和税务背景下,这也是一个安全要素。最后,尽管今天的法律给个人设置诸多的国内和国际性限制,公证人在最快的时间内提供有效服务。

 

 

 

先期咨询

 

在准备文书之前,公证人向前来要求服务的人提供咨询。这一点由来已久;法院监督它的严格履行。根据最高法院的现时案例,即使客户是专业人员或有自己的顾问陪同,也必须充分提供咨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这一义务显得多余,一般情况下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实际上,大多数的客户需要就他们的事务得到解释,就他们计划签署协议的准确后果得到说明。不妨举例阐明。

 

对婚姻合同的错误理解

一对未婚夫妇来找他们的公证人,想签署分产制的婚姻合同。他们根据双亲的建议,选择这种方式,以确保他们从各自家庭继承到的财产由各自保有。经过解释,他们选择协议共有制,细节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调整。一方面,这可以实现他们的目标;同时让夫妻俩共享婚姻期间创造的财富。无疑,如果双方从事的是含经济风险的自由职业,共有会带来不便。不过,本案中,双方都是雇员,并且预计将来也是。

 

以子女的名义购房

因为信息了解不全面,夫妻打算以如下方式购买住房:住房的虚有所有权人为他们的子女,用益权人为他们自己。他们以为这样在他们去世时,可以避免继承税。实际上,如果子女没有收入或无以说明资金来源,税务部门可能质疑子女购买住房的真实性。更有甚者,死亡时,税务部门可能采取推定,进而就财产的总体产权征收继承税(税务总法典,第751条)。

 

实物直接赠与三个子女

父母亲有9万欧元,想给他们的三个子女每人3万。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保证公平,避免将来的矛盾。他们没能考虑到赠与的返还规则。在析产时,根据各自现金已作的用途,他们返还的额度不一。解决办法是采用赠与分割,这样可以避免在赠与人的继承开始时,返还已赠财产。

 

给孙子女的赠与分割

从2007年1月1日始,即使赠与人的子女在世,也可以让孙子女参加赠与分割。赠与人的子女,即孙子女的父母亲,可以就被赠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放弃他们的权利。从经济上跳过一代有它的益处,从税务上也有好处,可以减少一次须缴纳赠与税或继承税的流转。

 

其它例子

在诸多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对法律和税务作全面衡量,以得到最佳方案;否则轻率行事可能代价惨重。简单举几个例子:

-       分产制的夫妻、同居者、民事协议同居人确定购买住房的方式;

-       企业主是选用不动产民事公司还是个人直接购买经营用房产;

-       在债权人追溯期期满前,锁定商业资产的转让价格;

-       向困境中的债务人寻求抵押,可能不大现实;

-       准备将自己的企业转给自己的子女;

-       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夫妻未亡人。更改夫妻财产制不一定是个好办法。

例子可以一直举下去。

 

 

国务参事里亚尔(Réal,1757-1834)是共和十一年风月二十五日(1803年3月16日)公证法的立法报告人。他如此前瞻性地定义公证人:“当事人的无私顾问,同时又是他们意思表达的公正执笔者,使他们知道所订契约的责任范围……赋予其以公式文书的特性和终审判决的效力……(它们)防止在善意的人们之间产生争议,遏制贪婪者的成功希望和挑起不义争讼的妄想”。

法院确认的公证人咨询义务在十九世纪初期就被提出来了。它构成公证人执业所提供的重要安全保证之一。

 

 

 

必须公证的文书

 

自1804年的《民法典》以来,一些特别重要的文书必须公证,否则无效。例子有赠与、赠与分割、设立担保、担保解除、婚姻合同、公证遗嘱,等等。

最近,法律要求诸多文书采用公证形式,特别是为了让公证人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了。此类文书有,夫妻间委托的撤销、待建房产的销售、住房不得扣押的声明、继承人放弃离婚补偿的声明、可转让乡村租赁、赠与扣减之诉的事先放弃或对继父母赠与扣减之诉的临时放弃。

 

形式强化

对某些文书,法律要求两名证人或第二名公证人在场。这样要求的有,例如,公证遗嘱、撤销遗嘱或撤销遗嘱的授权。要说明的是,可以通过自书遗嘱来撤销遗嘱。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写明日期和签署姓名的遗嘱。

 

第二名公证人介入。继承和赠与的改革允许当事人实施后果严重且难以预测的行为。如果赠与侵害推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推定继承人可以通过事先声明放弃扣减之诉。为了尽可能保证他意思表示的自由,法律规定放弃声明必须由两名公证人受理,其中一名由县公会会长指定。这名第二公证人的职能十分重要(民法典,第929至930-5条)。这一要求也适用于对继父母赠与扣减之诉的临时放弃(民法典,第1527条)。

 

 

公证遗嘱:公证人受理的遗嘱实乃立遗嘱人的作品,因为是由他口述自己的意愿。公证人只是在现场制作的文书中复述客户的意愿,尽管公证人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意愿并向其解释意愿的后果。这充分保证遗嘱的效率,而遗嘱的来源和内容都因公式性得到保障。公证遗嘱如由一名公证人受理,须有两名证人在场;否则须又两名公证人受理。

 

 

 

先期程序

 

公证人的客户经常不解,一项看来简单且容易的业务,公证人却说要花不少时间。前文的例子已经说明,当事人的计划不一定是最佳方案。但在咨询和考虑并作出决定之后,在签署合同之前实际上还有很多事要做。

 

首先要作一系列的核实,以确保打算签署合同的人,即当事人可以有效行为。他们的民事能力和婚姻状态可以通过出生证书和结婚证书得到确认。如果单身汉实际签有民事同居协议,可以从他出生证的备注中查到。2007年1月1日之前的民事同居协议则要到普审法院的书记处调查。

商人和公司的状态通过商业和公司登记以及商业法庭的书记处查阅。如果是外国人,则需确定适用他们的法律、甚或适用合同的法律。

 

标的物

将一项不动产、房子、公寓、土地赠送,出售,向公司出资或出租,必须仔细审查。要确认其上没有登记抵押或优先权利。就此,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局了解状况。可能存在市政规划役权;这可以通过市政规划证明或信息卡了解。这些都是常规手续;不过,近几年来,还需提供其它证明:共有份额的面积、白蚁、石棉、铅、能耗指标、煤气安装情况,等等。

 

 

卖方出售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共有的不动产中,有时某一份额的业主可能会施工,并无意中占用共有部分。例如,把走廊的尽头隔进了房间。经买受人提问可能发现这个问题。这时就要推迟买卖,要先将共有部分变成独有部分这一关系理顺。这才能保证买受人的安全。除非后者自己承担风险或放弃购买。无论如何,要将问题明朗化。

 

 

优先权

另外,经常还需要消除乡政府、各种机构或某些承租人享有的优先权。优先权由公证人清除;也就是公证人向优先权权利人告知计划的出售项目。法律一般规定两个月的回复期。优先权很少行使,不过许多买卖得因此延缓。

 

买方借贷

如果是居住用不动产,且意向买受人需要贷款购买,他可以将取得贷款作为生效条件。如果得不到必要贷款,买卖承诺或意向书不产生效力;其已付款项返还。公证人需要给买受人出具各种证明,以便后者准备贷款文件,并在最短时间里取得贷款。一般需要两个月。

 

 

七天考虑期:法律规定,在签署买卖承诺或意向书后的七天之内,住房的买受人可以悔约。一些补充手续也可能延缓交易的最终完成(建设和住房法典,第L. 271-1条)。

 

 

 

公证文书的起草和签署

 

公证人已经获得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买受人也取得了贷款。这时可以起草买卖文书了。文书必须包含抵押登记局登记用的所有信息,如当事人的完整民事状况、出售标的的准确指定、还有役权的提醒和说明(有的可能历史久远:通行权、共有分界,等等)。

自然,必须说明价格及其支付(一般通过贷款)、贷方的担保、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买卖的费用及其条件、向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等等。

另外,还需明确税务方面的信息,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收缴有偿流转的流转税、增值税或卖方购销差价税。

 

面积、白蚁、石棉……

买卖之前完成的各种程序要在文书中反应出来。因此,如果是共有财产的一份,必须说明面积;且面积最好由专业人员检测。如果面积差超过二十分之一,即5%,买方可以要求减价。是否有白蚁、石棉或存在铅中毒的危险、热能效率及内部安装的煤气都要以单独条款说明。

 

买卖的参与人

文书可能有第三人的介入;他们的权利可能影响买受人的权利。如,夫妻一方出售家庭住房,即使其为唯一所有权人,也须配偶的同意。有时,卖方出售受赠物,赠与人及其他继承人介入,通过放弃针对赠与可能行使的诉权,向买受人提供保证。

 

 

向卖方交付卖价:原则上,只有在完成抵押登记局的手续之后才能向卖方交付卖价。在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可以知道卖方是否在财产上设立了权利负担。这可能需要几个星期甚至是几个月的时间。不过,一般情况下,公证人可以在买卖文书签字的当天将卖价转付给卖方;这样方便卖方,特别是如果他同时要买进另一不动产。当然,这就需要买方用银行本票或汇款的形式支付。禁止用现金支付。

 

 

宣读文书

紧接着的重要时刻就是向当事人宣读文书;最好是买卖双方同时到场。公证人宣读文书的条款,解释它们的含义和效力,特别是税务意义。回答提出的任何问题。这时要尽量提问题,以避免误解。由此,也可以发现公证人事先调查可能没有发现的问题;尽管这种情况很少。

 

授权助理公证人接待客户

经公证人特别授权,助理可以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并受理当事人签名。作为公证人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合作伙伴,助理可以行使这一重要职责。如果有困难或当事人要求,仍可要求公证人履行,因为文书责任人始终是公证人。另外,文书要取得公式性特性,即证据效力和执行效力,必须有公证人签名。

 

备注、无效词、划除空白

文书的内容准确通过明确的形式规范得到保障。宣读中的添加或修改放在文件的页边或末尾,并经特别确认。删除的文字和数字以及空白都需清点。这些细小的规则,通过严格执行,确保公式性原则的遵守。

 

临时起草的文书

大多数的文书都可以预先拟订,因为通过与当事人事先会谈可以取得信息。例如,以约定价格出售某一不动产,按双方认定的租金出租住房,等等。有时,文书的内容在起草之前无以知晓。例如,死后或离婚时的动产清点。清单根据现场的清查逐步建立,且估价一般由拍卖师主持。利害关系人可能发表意见,而他们的意见由公证人记入文书。例如,某一幅画并不属于死者,是在他那里存放的;某个衣柜实乃未亡配偶的个人物品,等等。继承人或配偶可能对这些声明表示异议;公证人准确笔录相反意见。矛盾将在事后通过友好或诉讼的方式处理。

 

 

 

手续

 

文书签署完毕,客户就各忙其事了。而公证人的任务还远未结束。许多文书还要经过后续手续才能有效。当事人必须符合税务规则。如果出售人须缴纳增值税,公证人在作不动产公告时就要在卖价上扣除相应金额并缴付。当事人在公证事务所的账目必须准确,并要告知当事人明细。

 

财产登记簿

我们以不动产的买卖为例,说明签字后的手续。基本目的是保证新业主的安全。其权利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局公告,即应将买受人登入财产登记簿。由此,地籍将在几个月后由税务部门修改,地产税也改到买受人名下。在阿尔萨斯-莫泽尔地区,不动产的流转需法官介入;法官审查文书的规范性并命令将其录入登记簿。

 

买受人的安全

在抵押登记局履行手续时,公证人会再次检查,是否存在最近为出售方债权人设立的抵押或权利。如果确实这样,债权人可以在不动产的卖价上行使他们的债权;买受人可能失去不动产或支付两次卖价。由此可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共有财产帐户。如果是出售共有财产中的一份或是分割共有财产,应与业主委员会结清出售人或被继承人的账目。另外,业主委员会就未清账款享有优先权。还需在买卖双方之间分摊已经发生但未清偿的费用。这一问题应该在买卖意向书或至迟在实际买卖时确定。

 

 

 

公证文书的证据力

 

公证文书属于公式文书。其日期和内容只有在提出相反证据才丧失效力;而相反的证据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才能提出。实际上,要质疑公证文书,必须向公证人提起文书伪造程序。

 

文书伪造之诉

这是一个高风险、高成本的诉讼程序。立法者的意图是,不要轻率起动这一程序。文书伪造诉讼的提起人如果败诉,不只要承担费用还要被判处罚款,甚或赔偿。要注意的是,公式文书具有特殊证据效力源于公共秩序原则,即使当事人一致同意也不得违反。

 

证据力的范围

不是公证文书的所有陈述都具有同等证据效力。要区别对待公证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确认的有关事实的描述;所谓的确认是其亲自完成或亲自见证。如,有关当事人到场、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的真实性,他们声明的证明,甚或遗嘱由立遗嘱人口述的说明,在文书伪造之诉前一直具备效力。

 

不受确保的

公证文书的特殊证据效力并不延伸到当事人声明的准确性。公证人只能保证他们确实作了如此声明;但不能保证声明准确,除非他依职进行过核实。例如,当事人确认买价已经在他们之间直接支付。无须通过文书伪造之诉即得提出相反证据。同样,公证文书附件的内容也不受证据力的保护(见随后框内文字)。

 

 

私署清单的托管:私署动产清单的托管公证书,在提起托管以及托管文书日期伪造之诉之前,一直有效。对清单内容,可以依照普通法的条件提出相反证据。因此,债权人可以扣押债务人占有的汽车,尽管债务人提出汽车已经列入财产清单(普罗望斯埃克斯上诉法院,2000年5月26日:Juris-Data n° 125985)。

 

 

避免争议

公证文书的证据保障功能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作为现代社会罪恶之一的诉讼的防护堤。十九世纪初期的国务顾问李亚尔提出,公证文书“遏制贪婪者的成功希望和挑起不义争讼的妄想”(见前文)。

 

 

 

公证文书的执行力

 

公证文书具备执行效力。这是证据效力的必然结果。公证文书起证实作用;凭此,债权人无须通过法院即能就其债权取得强制执行。

 

以法兰西人民之名

公证人给债权人发放一份特殊副本,执行副本,它包含以下内容。在文书的首部,写有“法兰西共和国。以法兰西人民之名”。在结尾,写有下述严正声明:“故此,法兰西共和国通告并命令全体司法执达员据此执行本文书,命令全体总检察长、大审法庭的检察官予以支持,命令全体警察官兵在得到合法请求时予以协助”。

 

如同判决

以上行文如同判处支付或履行债务的司法判决。因此,公证文书在执行效力上如同判决。

 

在欧盟所有国家

公证文书的执行效力,如同判决,在欧盟各国都得到承认。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4年4月21日一项条例创设了欧洲执行证书。该条例自2005年1月1日实施。由1968年9月27日的条约规范的承认程序,现在由2004年8月20日的政令规范(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09-3条)。

 

 

 

执行程序的改革

 

1991年7月9日第91-650号法律对执行程序法作了深度改革。所谓执行程序法就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时,有关债权人可以使用的手段以便得到偿付的规范。

 

原来的扣押

回想一下让人十分失望的旧机制,可以体会新程序的优点,特别是扣押分配的优点。扣押分配可以让债权人立即成为被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以前,要实施扣押的债权人要走一个冗长复杂的程序。玩弄程序的债务人可以拖很长时间。与此同时,其他债权人可能加入扣押程序,与原申请人分享扣押的财产。大家都得不到满足;债权人最终的印象是规章的目的就是不让他们得到偿付。

 

现在的扣押分配

鉴于扣押程序的这一重大弱点,1991年立法者改变了原则。从此,扣押债务人债权的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第一次送达时,即成为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人。除非在同一天有其他债权人也在行使扣押分配,他不用担心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同时,他受偿的速度也比以前快,因为债务人提出的各种障碍将由专门的执行法官裁处。

 

扣押变卖:备有执行证书的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动产起动扣押变卖。这一程序对债务人来说更加严厉,对债权人来说却不现实。除非是其它比较缓和的措施,诸如扣押银行帐户或工资无以实施,一般不宜使用。

 

公证文书:准担保

在这种背景下,公证文书的执行效力具有另一重要意义:公证文书赋予担保一样的效果。实际上,如果债权人持有一份判决或一份公式文书的执行副本,实施扣押就无须先通过法庭。除了节省相关的费用,持有执行副本的债权人可以立即提请司法执达员执行。因此,他可以抢在其他债权人之前,成为被扣押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人。

他的状况与特权债权人相似,故有准担保的概念。

 

保全抵押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无法立即取得受偿,可以要求抵押,以便后来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持有不动产,可以向法庭请求许可,在不动产上设置司法抵押。相对无抵押权的债权人或后来的抵押权登记人,抵押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在此,执行副本再次体现出优势。按法律规定,持有人无须请求法庭。他可以通过填写两份格式清单和出示执行副本,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局登记抵押。

 

送达债务人和终决抵押

如此登记的抵押仍然是临时性的。债权人还须在八天之内送达债务人。后者可以就该措施的适当性诉请执行法官。例如,他可以证明债务已经支付。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一个月内没有异议,则债权人在异议期满日起的两个月确认登记。如此抵押最终确立,生效日从临时抵押登记日起算。相对普通债权人、无优先权债权人或其他次等抵押权人(即后续登记人),债权人就不动产的卖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副本等于许可令

持有执行副本的债权人无须向法庭申请许可。所以同其他债权人相比,他的行动可以更快,成本更低。另有一些债权享有同等地位。它们是承兑汇票、本票或支票的未付债权。法律规定的还有,书面租赁合同的未付租金(1991年7月9日,第68条)。

 

 

 

文书的费用

 

公证人作为公务助理和国家权力的代表,必须严格按照规章收费。规费确保所有客户平等取得公共服务。除了与商法、公司文书和商业租赁相关的文书,其收费由公证人与客户商定之外,所有其它的文书执行规费。如果公证人提供特殊服务,如不动产估价,收取的费用同样是与客户商定。

 

公证人费用

在不动产买卖上,我们经常说公证费。这一说法实际是错误的,因为买方交付的基本都是转交国家。公证人的参与给当事人带来法律安全,它的价格实际远低于我们想像的价格。

 

规费

规费包括比例收费和固定收费。比例收费的费率遵行递减原则(见后表)。

 

1%

与流转税和其它手续费比较,一旦价格达到一定水平,公证人的收费就低于1%。

一桩250 000欧元的买卖,公证人报酬为2 391欧元(不含税)。所有费用、流转税和开支加起来约17 000欧元;如果加上评估费或页数过多等等会更高。如果有150 000欧元的贷款,还须增加贷款额的0.3%。

 

 

不动产购置费用的分配

国库

国家、地方政府(乡、省、县)

登记费和增值税

稍低于8/10

国库

城市规划文件、抵押登记局、丈量员……

1/10

公证事务所

公证人报酬和费用

稍高于1/10

 

小额固定报酬

比例收费涵盖公证人的主要业务和责任;比例收费之外还有小额的定费,用以支付各种手续。它们是按单位数量计算;2006年5月19日以来确定的单位值是3.65欧元(不含税)。民事身份和地籍文书的标准是三个计价单位,即10.95欧元(不含税);供抵押登记局用的文书摘录为五个计价单位,即18.25欧元(不含税);公证副本,每页0.3个计价单位,即1.095欧元(不含税)。

 

特殊费率:拍卖的收费率是普通买卖(即友好买卖)收费的一倍。如果公证人给买卖双方牵线,他可以收取谈判费,45 735欧元以下收取5%,之上收取2.50%(不含税)。某些依附新楼盘或期房的不动产销售,收费比例较低一些:如果整个楼盘包含的单位在25至100之间,费率为0.55%而不是0.825%。对保障性住房的销售,费率更低。

 

石棉、白蚁、铅

近年来,法律为了确保买受人的安全,要求对待卖不动产作诸多检测。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和检测费原则上由卖方承担。假设检测费用为1 500欧元,如果卖价为75 000欧元,则占2%;如果卖价为500 000欧元,则仅占0.5%。

 

能效、安装煤气

自2006年9月1日始,出售住房必须提供可供买方评估住房能效的文件。自2007年11月1日始,要向买方提供室内煤气安装的状况。之后,还要安装烟雾探测器……

 

继承费

继承的处理根据情况不同,文书和手续相差很大。继承人的确定通过公知文书;根据复杂程度,需150到400欧元不等。不动产的移转凭公证人出具的证明到抵押登记局公告;收费递减,同其它费用加在一起,需约1 300到100 000欧元。制作继承申报,公证人收费的标准要比公证证明低20%。如果总财产(即未扣减债务之前)为100 000欧元,费用为900欧元。

 

析产

析产往往是继承人之间或离婚夫妇之间困难甚或矛盾的来源。析产的收费如同不动产买卖。如果待分财产为100 000欧元,收费为1 443.75欧元(不含税)。如果公证人调解纠纷成功,收费加倍。

 

遗嘱

如果财产的移转是通过遗嘱实现,保存遗嘱的公证人有权收费。它根据移转财产的净额计算;根据是在直系亲属、夫妻、旁系亲属或外人之间流转,费率不一。如果为自书遗嘱,收费减半。

 

费用明细

手续办理完毕,公证人将其制作的文书和证书交给当事人。并附带费用明细;分列支付税务局、第三人(如丈量员)的费用,以及公证人自己收取的费用。因此,客户可以核查他的缴费是否合理。

 

 

 

欧洲公证业

 

欧盟有21个成员国采用拉丁公证(即英国、爱尔兰、丹麦、瑞典、芬兰和塞浦路斯除外)。欧洲公证业的组织和业务存有差异。不过,公证人都是享有国家授权的公务助理;赋予其受理的文书以特别的证据力和公式性特有的执行力。公式文书是“欧盟的成果”之一:欧盟法院对它作出了定义(承认它的基本特性);并且通过越来越简化的手续,可以如同司法判决一样在其它成员国流通和执行。欧洲公民流动性越来越高,作为法律安全的重要因素,公式文书将为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建设作出贡献。

 

 

让-佛朗索瓦 · 皮伊布

法学博士,荣誉公证人

 

 

 

公证人收费(举例)

 

不动产买卖

 

%(不含税)

附加

%(含税)

附加

0 – 6 500 €

4%

-

4.784%

-

6 500 – 17 000 €

1.65%

152.75 €

1.9734%

186.589 €

17 000 – 30 000 €

1.1%

246.25 €

1.3156%

294.515 €

超过

0.825%

328.75 €

0.9667%

393.185 €

如果买卖标的为220 000 €,不含税报酬应为:

220 000 x 0.825% + 328.75 = 2 143.45 €

 

贷款

 

%(不含税)

附加

%(含税)

附加

0 – 6 500 €

1.33333%

-

1.59467%

-

6 500 – 17 000 €

0.55%

50.917 €

0.6576%

60.896 €

17 000 – 30 000 €

0.36667%

82.083 €

0.43853%

98.172 €

超过

0.275%

109.583 €

0.32%

131.062 €

如果抵押贷款的额度为180 000 €,不含税报酬应为:

180 000 x 0.275% + 109.583 = 505.58 €

 

继承申报

 

%(不含税)

附加

%(含税)

附加

0 – 6 500 €

1.60%

-

1.9136%

-

6 500 – 17 000 €

0.88%

46.80 €

1.05248%

55.973 €

17 000 – 30 000 €

0.6%

94.40 €

0.7176%

112.902 €

超过

0.44%

142.40 €

0.52624%

170.31 €

如果继承资产为200 000 €,不含税报酬应为:

200 000 x 0.44% + 142.40 = 1 0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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