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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证书

1. 根据法国法律,证明证书——即证明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如租约或抵押文书)——可以有书面形式电子形式两种载体。2000年3月13日法律规定证据文书[1] (如房屋租赁契约)、2004年6月21日法律规定证明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文书[2](如抵押文书)都可以以上述两种形式为载体。因此,法国法律承认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这一电子化载体形式适用于法国法律所规定的两种文书:一是私署文书,即由法律行为当事人(必要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的律师)自行起草、书写和签名的文书;二是公式文书,即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起草、书写和签名的文书,这些专业人员掌握着一部分公权,被称为公务助理人员,包括司法执达员和公证人。在这里,我只谈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即公证书。

2. 有关电子公证书的三点说明

- 第一点说明(对所有电子文书都适用,包括公式文书和私署文书)。电子文书的明显好处是:1)可以远程出具,即当事双方可以在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2)可以通过网络,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更方便、更快捷地传输;3)相比纸质文书,它们占用空间很少,可以方便地保存、存档。

- 第二点说明。相比私署文书而言,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的等同原则更适用于公式文书。有些文书只有经过公证,才能以电子版本为载体:比如与家庭法和继承法相关的文书,与物保和人保相关的文书等,除非这些文书是在行业活动的框架下订立的(民法第1108条第2款)。这充分反映了公证人的介入所带来的安全保证;也反映了公证文书相对于私署文书的优越性。

- 第三点说明。上述同等原则的必然后果是,只有一种文书才是公式文书,即民法第1317条第1款所定义的“由有资质出具文书的公务助理人员在文书起草地受理、并符合规定要式的”文书。而不同载体——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都不影响公式性概念的唯一性:无论载体是纸质还是电子,公证书都是一样的。因此,它们的效力也是一样的:它们具有相同的证据力、相同的执行力、同样接受地产公告。也正因如此,上述两种载体的公证书受到相同法律的规范:即共和11年风月25日(1803年3月16日)法、1945年11月2日政令、以及1971年11月26日的第71-942号法令。2005年8月10日关于电子公证书的第2005-973号法令,对第71-942号法令做了修订。

规范电子公证书的法律法规同样遵守公式性的传统要求,这进一步证明了两种载体的公证书的等同原则。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一)电子公证书的订立、(二)电子公证书的保存——来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一、电子公证书的订立

有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子公证书,另一些则只适用于远程电子公证书。

A. 通用规定

3. 文书的载体——纸质或是电子——对公证人的权限不产生任何影响,不管是地域权限(公证人有权在全部法国领土上从业,除个别海外省或领地之外)、物质权限(公证人可受理所有法律文书)、还是人的权限(公证人不得受理当事人或相关人为自己、自己的亲戚或姻亲、或自己的合伙人的文书)。

同样,文书的载体对公证书订立过程中的一些程序也不产生影响,比如公证书的宣读,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当事人了解公证书内容的保证。不管采用什么载体,公证书必须得到宣读:要么是公证人读给当事人听,要么当事人自己阅读公证书(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法令第6条第3款)。

4. 然而,电子载体要求法律法规在公证书的书写、内容、签字、以及页边说明等方面做出改进。

► 公证书的书写受到非常细致的规范,目的是避免公证书在起草完毕后遭到篡改。相关的规定保障了公证书的安全。

如果是纸质公证书,那么纸张必须便于保存(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1条第1款)。书写可以是手写也可以是打字,但必须不可擦灭(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1条第2款)。公证书可以删改,但在公证书的末尾必须说明被删改的字数。公证书必须标明页码(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3条)。

如果是电子公证书,那么公证人将会使用一套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以保证公证书内容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这套系统必须得到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的认可(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6条)。此外,公证人所使用的信息交换系统不但应相互匹配,同样也应和公证人必须向其传输数据的其他机构的系统相匹配。比如抵押保管局的系统,因为在抵押保管局和公证机构之间交换的信息流牵涉到地产公告的实施。此外,这一电子数据的交换得到了“远程文书系统”(Télé-actes)的保证,这套系统等一会范谢阁兰主席将会向我们介绍。

► 公证书的内容。无论采用什么载体,公证书必须包含一些法定内容(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6条、第8条第1、2、10和21款),比如公证人的姓名及单位、当事人的姓名及住址、公证书制作的地点、每个人签名的时间、公证书的附件,等等(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21条)。

但是,有些在纸质公证书上需要说明的内容,在电子公证书上则不用说明。比如公证书末尾关于总字数和所删改字数的说明(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3条),关于所删除空格数的说明(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3条),关于页码总数的说明(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2条)等。

此外,公证人在制作电子公证书的时候,必须注意他所写的日期和嵌入在安全签名程序中的日期工具所表达的日期相同(见下文)。如果两者发生冲突,那么以公证人所写的日期为准,因为公证人只有在被控告伪造公共文书的情况下、并通过非常特殊的程序,才会遭到否定。

► 公证书的签字。公证书必须带有当事人、公证人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证人的签名(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0条)。

但如果是电子公证书,公证人就需要使用加密的电子签名程序[3](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7条第1款)。这套加密电子签名程序自2007年起可供公证人使用,它是一个U盘(R.E.A.L.密钥),使用时必须输入密码,如密码正确,电脑屏幕上就会显示出公证人的签名。至于当事人,他们应使用另一种类似于磁性条形码那样的程序,在载有公证书的电脑屏幕上贴上自己手写签名的图像(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7条第3款)。

关于签名需要补充两点:

- 无论公证书使用何种载体,公证人的签名永远是最主要的。一方面,公证人的签名赋予公证书以公式性和证明力[4]。另一方面,公证人的签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合意。有时候公证书可以没有当事人的签名,比如当当事人不会或不能写字的时候(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0条第4款)。这一点和私署文书形成了鲜明的不同,因为私署文书必须有当事人签名。在私署文书中,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才能证明他们的身份和其合意的真实性;但如果是公式文书,那么就会有公证人在场,他的职责恰恰是见证当事人的身份及其合意的存在。

- 如果是纸质公证书,那么公证人和其他签名者必须在每一页上签字,没有签字的页面是无效的(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14条第4款)[5]。这一规定对电子公证书不适用。

 关于页边说明(比如:有关颁发执行副本的说明)。如果是纸质公证书,页边说明附加在原件上,并由公证人注明日期和签名(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29条)。如果是电子公证书,页边说明被放在另一个文档中,该文档与电子公证书链接,并带有公证人的加密签名。

B. 适用于远程电子公证书的规定

5. 如果公证书以电子载体受理,而且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地点,那么当事双方必须各自当着一位公证人的面表达其意思(1971年11月26日第71-942号法令第20条)。

关于这一规定有两点必须说明。

► 第一点说明和公证书的性质有关。

事实上,公证书是一种书面证明:公证人在公证书中叙述协议的内容并证明其真实性。他的证明具有不同寻常的证明力,因为他是公务助理人员,是国家授权的官方证人,肩负着见证个人协议的公共服务责任。而证明意味着对相关事实的直接了解:没有一个证人能声称自己什么都没有看见或听见。所以公证书的受理要求当事双方必须亲自到场;这也是为什么受理当事人不在同一现场的电子公证书,要求两位公证人参与。

由此,无论公证书的载体是什么,其“受理”都有三个阶段:第一,在公证处接待当事人,并宣读公证书;第二,接受当事人签名,即接受其合意;第三,公证人签字。

► 第二点说明:公证书由两位公证人受理,但只有一位保存原件。这一点非常正常。如果一位公证人代替另一位公证人受理一份纸质公证书,那么当事人的合意是由这位代替者受理,而载有上述合意的公证书原件却是由被代替的公证人所保管。

6. 具体而言,证明一起买卖合同的远程电子公证书是这样订立的:

公证书草稿由卖方或买方的公证人负责,这位公证人必须拥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原件制作权,也就是拥有文书制定公证人的资质。当事双方前往各自的公证人处,就公证书的最终文稿进行远程交谈:两位公证人,即负责文书制作的公证人和另一位在远处的公证人,通过加密的内网(即R.E.A.L.网络)相互连通,并运用合适的软件同时对所受理的文书加以修订,该文书的文字以相同的方式显示在他们各自的电脑上。当事人就文字取得一致意见后,便当着各自公证人的面贴上他们的签名,而公证人也因此而获得了当事人的意思。接着,公证人在电子公证书上签上自己的加密签名:先是在远处的公证人签名,然后是制作文书的公证人签名,而后者的签名赋予公证书以公式性[6]。这时,公证书便最终完成,就像纸质载体的公证书一样。远程电子公证书上面的日期是最后签名的日期,也就是说是文书制作公证人签名的日期。因此,负责文书制作的公证人只接受本人来到其事务所的当事人的意思,而在远处的当事人的意思则由远处的公证人接受,这一点也会在公证书中注明。

一旦远程电子公证书最终完成,那么它的内容就被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对它的任何改动会被立刻发现。接下来,就是如何保存的问题了。

 

二、电子公证书的保存

14. Dominique Perben 先生在担任司法部长的时候曾经说:“我要强调公证书的一个关键特点,即公证书的保存。公证书原件在公证处保存100年,这给予了当事人一种无可替代的安全和帮助,这种安全和帮助使其他任何一种专业文书都无法给予的!”(在2003年5月26日第99届法国公证人Deauville大会上的发言)我们的司法部长说得非常正确:1945年11月2日政令(第1条)以及1971年11月26日法令(第26条)都规定,公证人有义务保存所受理的公证书[7]

对这一义务要作两点说明。首先,这一义务的直接后果是,除非有司法决定,否则公证人无权放弃公证书原件(1971年11月26日法令第27条)。他最多只能根据严格的规定,出具原件的副本,而副本中只有一份具有执行效力。其次,公证书的保存没有时间限制。在公证处保存70年以后,保存的义务由公证人转到公共档案部门。

根据公证书的载体,保存义务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该义务附加有编写索引的义务,目的是方便出具副本

7. 关于纸质公证书的保存,1971年11月26日法令并没有多说。公权认为没有必要对公证书原件的保存进行规范,因为这是每个公证事务所的义务。每一个公证人都必须看管好他的原件保管处,那里存放着他所受理的公证书原件。

而要想对电子公证书尽如人意地进行保管,必须克服三大困难:

-                           首先,非纸质载体的损坏问题(比如美国国家宇航局遗失了很多有关登月飞行的数据,因为这些信息被录在磁带上,后来被擦掉了……)

-                           其次,电子载体阅读的技术发展问题。对电子公证书的永久保存,意味着必须具备重新阅读它们的能力,也就是不受其原始格式的限制而保存它们的能力;因为电子公证书的原始格式和储存它们的软硬件密切相关,而这些软硬件是注定要被淘汰的。

-                           最后,文件本身在从原始电子载体向另一个(纸质或电子)载体的迁移过程中所遭到的损坏问题……

鉴于上述困难,1971年11月26日法令作了如下规定:

原件的保存条件必须能保证其完整性和可读性;为此,那些能帮助我们鉴别原件、确定原件特性、保证原件回溯性的数据也必须加以保存[8](1971年11月26日法令第26条第1、2款)。此外,当电子公证书被出具之后,它所经受的各种迁移不改变它的原件性质,而保存原件的方式应能够保证上述有关原件的数据信息不会受损(1971年11月26日法令第26条第4、5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原件被保存在中央原件库,也就是一台巨型计算机里,原件库由法国全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建立并管理;只有出具文书的公证人才有权接触到原件库里的原件(1971年11月26日法令第26条第4、5款)。因此,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是原件归档的真正权力机关,它有责任根据技术进步的情况,定期将数据迁移到新的载体上,同时保证迁移后数据和原始数据的一致性[9]

8. 1971年11月26日法令规定公证人有义务对每天受理的公证书编写索引(1971年11月26日法令第23条)。这一索引应包括对公证书的简要概述:法律文书的日期和性质(买卖文书、租约……)、当事人姓名、法律所规定的所有说明,等等。通过概述,索引能帮助我们在公证书原件遗失或损毁的时候,恢复主要数据。

纸质公证书的页码都被编号,而且每一页都有公证人公会主席或其代表签字盖章,后者的盖章可被一种特殊的手段代替,以防止页码被替换或者增加(1971年11月26日法令第24条)。

电子公证书被保存在中央原件库里,由公证人公会主席或其代表通过一个加密系统签名。目前,法国还没有设立这样的加密签名系统。

9. 在结束本文之前,再谈谈副本的出具。对原件的保存并非终极目的,其目的在于方便出具副本及其流通。在出具副本这个问题上,有三条规则需要说明:

► 第一,原件的载体形式不决定其副本的载体形式:一份纸质原件的副本完全可以以电子形式为载体,只要公证人使用可靠的数码化系统,保证副本和原件的一致即可;反之,电子原件的副本也可以是纸质的(1971年11月26日法令第33条、第36条第1款、第37条第1款)。

► 其次,所有原件的副本,不管是纸质载体还是电子载体,都必须包含出具日期、公证人签名和印章、以及有关其与原件一致的说明。只是当原件载体是电子形式时,公证人的签名是其加密的电子签名,所以显现在电脑屏幕上的副本所包含的也就是公证人签名和印章的图像了。

► 第三,电子副本可通过电子途径传输,只要能保证文书的完整性、传输的保密性、以及发送者和接受者的身份即可。而法国公证行业的内网都能提供上述所有这些保证。



[1] Art. 1316-1 et 1317, C. civ. 

民法典,第1316条第1款、第1317条。

[2] Art. 1108-1, C. civ. 

民法典,第1108条第1款。

[3] … au sens du décret n° 2001-272 du 30 mars 2001 (art. 3 et s.).  

……根据2001年3月30日第2001-272号法令(第3条及以后)。

[4] L’article 1316-4 du Code civil, dans sa rédaction issue de la loi du 13 mars 2000, le dit très clairement « Quand elle [la signature] est apposée par un officier public, elle confère l’authenticité à l’acte. »

根据2000年3月13日法律所起草的规定,民法典第1316条第4款明确指出:“如其[签名]由公务助理人员签署,则该签名赋予文书以公式性。”

[5] … sauf le cas où les feuilles et, le cas échéant, les annexes sont, lors de la signature des parties, réunies par un procédé excluant toute substitution ou addition ultérieur (décret du 26 novembre 1971, art. 14, al. 5) 

……除非在当事人签字时,文书(包括附件)的装订方式可排除任何事后替换或增加纸张的可能性(1971年11月26日法令,第14条第5款)。

[6] … selon les termes de l'article 1316-4 du Code civil : v. supra.

…… 根据民法典第1316条第2款的用词:见上文。

[7] Sauf le cas particulier ou l’original peut être remis aux parties : on dit alors que l’acte est dressé en brevet.

除非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原件可交与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文书是被交给当事人的公证证书。

[8] Il s’agit là des métadonnées, c'est-à-dire des données invisibles à l'écran qui structurent le document.

这里指的是“元数据”,即不显示在电脑屏幕上、对文件进行组织的数据。

[9] Cette compétence du Conseil supérieur se justifie par les dangers de la migration. D'une part, le produit de la migration est certes un clone de l'original, mais il n’est pas cet original ; d'autre part, la première migration détruit les signatures numériques originales, de sorte qu'aucun contrôle ne peut  plus être fait sur l'original migré, détruit ou illisible. Il importe donc que le responsable de cette migration ne puisse être soupçonné d'une quelconque falsification

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之所以有这一权限,是因为文书迁移风险的缘故。一方面,迁移之后的文书当然是原件的克隆品;另一方面,第一次迁移会破坏原始的数码签名,以至于我们不可能对经过迁移、破坏或无法阅读的原件作任何监控。所以,负责文书迁移的人员不能够受到任何伪造文书的怀疑,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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