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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遗嘱形式

  一、遗愿的定格——遗嘱形式

  规定遗嘱形式的目的在于“确保遗嘱人的意愿表示可证明是他自己的,这些意愿是他作为临终意愿认真准备好的,这些意愿是保持完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 条的规定,中国的遗嘱形式有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目前最大的争议在于遗嘱人使用电脑打印遗嘱后签名是否属于自书遗嘱的范畴。因为按照传统观念认为“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的形式要求: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目前录音遗嘱的形式突破了录音,还包括影像。
  (四)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在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的和最可靠的证据。

  二、公证的介入——遗嘱公证

  (一)遗嘱公证的概况
  1、概念: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公证法》第11 条中,就将遗嘱作为公证机构的法定公证项目之一。
  2、主要特点:
  (1)遗嘱公证由公证人员办理,通常不需要见证人。
  《遗嘱公证细则》第6 条第1 款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2)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
  《遗嘱公证细则》第18 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3)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20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 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员在遗嘱公证中的作用
  1、遗嘱的代书
  公证员应遗嘱人的意愿,为遗嘱人起草遗嘱。
  2、遗嘱的见证
  办理遗嘱的公证员即为特殊的见证人。
  3、遗嘱的保管
  公证机构可以保管公证遗嘱,也可以保管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纸质遗嘱。
  (2007 年,上海市公证协会成立了上海市公证遗嘱保管库,2013 年,通过推出遗嘱保管法律服务,将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在内的纸质遗嘱信息囊括在内。)
  4、遗嘱的检定
  确定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最后一份遗嘱。
  5、遗嘱的执行
  公证机构成为遗嘱的执行人,特别是在公益性遗嘱继承中,有公证机构担任执行人能确保遗嘱人意愿的顺利实现。

  三、时光的延展——家事(家庭)公证员

  (一)我们应当事人的申请,公证着他们的出生、婚姻、遗嘱、死亡、继承,我们看似证明着人从出生到死亡的一生,但实际上公证文书记录的是他们定格的脚印(时间点)。但是,公证服务可以扩展至公证文书制作的先后,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紧密、持续、全面的家事公证法律服务。将时间点延展成时光,公证员可以见证当事人走过的路。
  (二)如果一个当事人,能在办理婚姻财产约定公证中、在订立公证遗嘱中、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已经能将其或许是最为私密的信息诉说给公证员,那么,印证了公证员有获得信任的职业基础,有成为家事(家庭)公证员的执业素养。
  (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事法律服务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已经有一部分专职的家事律师,而作为同样或者更为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我们的公证机构、我们的公证从业人员,在民事公证这一领域,也应该向这一方向发展。
  (四)法国公证在家事(家庭)公证法律服务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应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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