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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概念初探

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概念初探

德尼·罗夏尔

普瓦捷大学高等公证专业文凭主任

 

 “一切始于自由。伊甸园中受到管制的自由,社会契约中让与的自由,革命檄文所宣称的自由:那是行为的自由、创造的自由、贸易的自由、工作的自由,这些自由的优越性已为当代法律所强调。”可见,贸易自由和产业自由,以及自由竞争的原则,构成了商业私法关系的基础。[1]

鉴于这个原因,该领域很多学者都认为,“工业产权(以及进一步而言的知识产权)只可能存在于那些以行为自由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之中”,而知识产权则在一段时间里与上述行为自由的原则背道而驰。

在这方面,司法介入是合情合理的。事实上,我们不需要任何授权,来对我们的发明、艺术创作、软件或标识进行经营和开发。但是,我们必须借助知识“产权”的法律工具,禁止他人使用或经营我们的发明、艺术创作、软件或标识。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立法机关介入,以便法律承认某些人——在满足不同条件的前提下——在某个经营垄断权方面所享受的特殊利益。

 “因此,自由和产权在一个由原则和例外构成的关系之中得到了结合。” [2]

 

首先,我们必须澄清下列表述的区别,即无形产权、顾客权、或者知识产权。

无形产权:产权对象是无形的事物,或者说无形的财产:也就是说它只存在于抽象之中,不能为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

无形财产的概念由法律创立,之所以创立这个概念,是因为无形产权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有着毋庸置疑的经济价值。

根据这样的观点,“无形产权”这一表述的含义更加广泛,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概念的使用范畴大大超出了工业产权的范围。

但不管如何,所有无形产权都拥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         无形产权是劳动的结果:它的存在,取决于人的活动或创造力(比如专利或标识属于无形产权,而原产地名称则不能被认为是无形产权);

2.         从法律角度看,无形产权被视为动产;

3.         最后,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点,人们在分析无形产权的时候,往往把它等同于“顾客权”。

有的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无形产权”和“顾客权”是同义词。但是,我们必须超越这样的理解,因为顾客权有很多种类,其中有一些完全不在无形产权的范畴之内 —— 比如某些行业(医生、公证人、商人等)的平民顾客或商业顾客 —— 这证明,对于我们所谈论的领域而言,“无形产权”的表述过于宽泛了。

而“顾客权”则非常清晰,属于我们的研究领域。从无形产权角度而言,“顾客权”的表现形式是垄断,也就是有关顾客的排他性独家特权。

这种特权可分为两种形式

-       创作或发明的独家经营权(比如著作权、专利权),

-       特殊标记的独家使用权(比如标识、原产地名称)。

不过也必须指出顾客权的特殊之处

-       顾客权不同于对人权(比如债权),顾客权可以无一例外地对抗所有人;

-       顾客权也不能等同于物权,因为物权是永久性的,而知识产权(至少一般来说)则是有时间性的;

-       因此,顾客权被称为是一种“独特的”权利。

 “无形产权”的表述过于宽泛,“顾客权”也一样(因为平民顾客并不是我们研究的对象),因此,可能“知识产权”的表述更加合适,即使这个表述也免不了遭到批评,比如最主要的批评是:在所谓的知识产权当中,只有一部分可以被真正冠以“知识”二字:

-       知识产权中某些权利由法律赋予,旨在奖励知识创造(如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

-       而其他一些权利则由立法者规定,并不真正涉及到创造:比如标识(一个商人选择了一个名字、或表述、或图片,以把自己的产品区分于竞争对手的产品,但是选择的过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明创造);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原产地名称,因为它完全是出于地理上的考虑而选定的(受法律保护的产品的产区名字)。

我们可以对上述三个表述做一下归纳,总结如下:知识产权是对无形创造物的经营权的垄断,通过这样的垄断,可以赢得并留住顾客。

 

但是,在基于行为自由和贸易自由的经济体制下,是什么赋予这样的垄断以合理性呢?

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文化发展、特别是技术的开发,以便那些项目和研究的投资者可以获利,至少让他们可以收回成本。知识产权的存在非常有必要,因为自由竞争的法则无法以最优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虽然很多经济学家都把自由竞争视为最佳社会法则,但竞争不能无休止地进行下去,也不能成为商人或企业家的绝对权利,否则就可能造成无法解决的冲突。因此,必须为自由竞争的原则设定范围,限制它的发展,规定一些不可违反的立场。

如果说,知识产权既服务于全社会的利益,也服务于产权人的个人利益,那么对于我们这些消费者而言,它也是非常有用的。事实上,专利规范了获得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途径,标识告知了我们产品和生产厂商的身份,而原产地名称则提供了有关产品产地、以及该产地所保证的品质的信息。

不过,正因为知识产权是对贸易自由、产业、自由竞争的一种违反,因此这样的垄断大多数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才得到人们的接受和认可。比如,著作权的有效期是作者在世期间、以及他身后70年(前提是在他去世后,仍有权利人维护该著作权);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最长20年(植物新品种权可达25年);外观设计权的最长有效期是25年。至于知识产权中的标识和原产地名称,它们的情况略有不同,因为对它们的保护力度相对稍弱(这种保护受所谓特效性原则的规范:比如,作为商标而注册的特殊标记,原则上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能得到保护,即当这一标记被用于某一产品、而该产品与商标注册所涉及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的时候),所以其有效期可以更长。比如标识的保护期为十年,但可以无限制延长;而原产地名称更是与众不同,因为它不受时效限制,所以法律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期限没有规定。

 

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可以在知识产权的框架下,对文学艺术作品权PLA)和工业产权进行区分。

尽管上述两者都属于知识产权这一大范畴,但它们所遵从的逻辑、特别是它们产生的条件,都各不相同。

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工业产权的产生,不仅仅取决于发明创造(某人写了一本书、画了一幅画,他就有了这本书或这幅画的作品权);工业产权是由公共权力机关授予的(在法国,标识权和专利权由工业部下属国家工业产权研究所-INPI-授予; 而原产地名称、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 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则由农业部下属国家原产地及品质研究所-INAO-授予),而且相关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构成知识产权上述两大分支的各种权利

1.    文学及艺术作品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文学及艺术作品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精神作品(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软件……)的作者在精神和财产方面所拥有的、得到承认的全部特权。

邻接权:文学艺术创作的附属人员(如演员、唱片磁带CDDVD的制作人等)所拥有的、得到承认的特权。

上述权利给予权利人各种特权,比如作品受尊重的权利、原作者权、公开权、属于人身权范畴的反悔和撤销权、表演权、复制权、以及与财产权有关的追续权,等等。

2.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所赋予的特权有两类

1. 第一类特权,生产者可要求竞争对手尊重自己经营内容的特殊标记、打印在其商品上的商标、印刷在其纸张上的商号名称、摆放在其经营场所门前的招牌、其产品的原产地名称,等等。这些特殊标记非常重要,可以聚集客户,帮助他们辨识自己所喜欢的企业或产品(比如产地、生产方式……)。

2. 第二类特权,生产者可要求对其创造的新的、真正的、过去不曾存在于经济中的价值予以尊重。这些价值包括:实用发明,比如新产品或新的制造方法;这一权利具体体现为由公共权力机关授予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或邻接权(植物新品种权、制造秘密等)。装饰创造,艺术作品(工业外观设计)。

相比第一类特权(特殊标记),工业创造所依靠的法律基础更加全面,因为后者名副其实地给予了权利人对发明或创造的(临时性)经营垄断。专利权覆盖了实用创造,工业外观设计权则覆盖了装饰创造。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根本区别。新创造权可能会对一个国家的生产造成沉重的负担。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新创造权保护期限只是临时性的(著作权:作者在世期间及其身后70年;工业外观与设计:25年,可续一次;植物新品种权:20年,如有必要25年;专利权:20年)。因为给予新创造的垄断,其实是一种奖励,目的在于激发人们的创造精神,同时帮助研究的投资者收回成本、获得盈利,因为研究有利于全社会的利益(而消费者的利益不是第一位的,也不是直接的)。

至于特殊标记权,它可以永久有效(原产地名称:无中止期限;标识:10年,可无限制延长),除非法律对其保存或延长的方式方法另有规定。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OMPI)指出:“当然,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一种手段,用以鼓励创造活动、工业化、投资、以及诚实贸易。所有这一切都将为人类的生活带来更多安全、更多舒适、更少贫穷、更多美丽。”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中国所追求的社会和谐的目标。

 

 

 



[1]《工业产权》,作者RaynardPyTréfignyLexisNexis出版社,2016年,p.1

[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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