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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加签文件在公证实务中的运用

海牙加签文件在公证实务中的运用[1]

 

朱宁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202311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根据该公约,外国公文书“附加证明书”后,无需在文件签发国办理认证手续即可在公约成员国之间流转。《公约》使得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公文书可通过加贴统一“附加证明书”的方式进行验证,这就使得文书真实性的查证流程获得了极大简化。可以预见,作为民事法律事务第一线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将会迎来越来越多经海牙认证的民事法律文件。

在涉外民事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查证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只是所有法律事务开始的第一步。在确认文书真实性的基础之上,如何使用该文书是公证实务的关键。简言之,就是域外法律文书在我国如何适用的问题,因为同样的文件或法律事实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及司法环境下而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也不确定。

举例,根据埃及的家庭法,男性可以最多同时拥有四个妻子,但必须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妻子并提供充分的经济和情感支持。以前,国外的公文书进入我国之前需要通过繁琐的双认证手续,所谓“双认证”顾名思义就是需要对文书进行至少两次确认。最后一次确认一般都是由文书使用国驻来源国使领馆作出的。公约未在我国生效之前,来自埃及的公文书中如果有确认一夫多妻事实合法性的内容,在我国驻埃及的使领馆是无法办理二次认证手续的,因为该文书中所显示的法律事实与我国现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相冲突。成为海牙认证成员国后,此类文书只需要有发出国的主管机关附加证明书后,即可在我国使用,不需要由文书使用国也就是我国的主管机关加以确认。

公证员在承办继承案件时遇到有冲突的文书,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对于附加证明书的域外法律文书在公证业务中的援引和使用应当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海牙认证的文书应当是公文书。《公约》中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只有公文书。《公约》第1条第二款对公文书的范围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在适用本公约时,以下文书认为是公文书: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行政文书;公证书;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件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证及签字证明书。”因此,以私人身份做成的处理私人事务的文书不属于公约适用的范围,比如售房委托书、资助声明书等文件就不属于公文书范畴。对于此类文书,应当先办理公证,然后再以公证书的形式办理海牙认证。

第二,文书中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相互抵触。如对于确定多配偶婚姻合法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以该文书内容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相抵触为由而拒绝适用。

第三,对于文书内容有错误或是具有不良导向、违背公共秩序的公文书应当拒绝接受。

第四,办理在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摒弃孤证即采信的思维方式。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全面掌握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优先排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确定和查明准据法之后,再制定公证服务方案。

再举一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我国法定婚龄为男士不能小于22周岁,女士不能小于20周岁。故在惯常思维模式下,成年人不一定都能结婚,但结了婚的人一定是成年人,在办理涉及婚姻家事类的案件时公证员无需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人们一般是先达到法定婚龄之后才成年的。如在英国,双方当事人年满16周岁即可结婚,但若18岁以下的人结婚必须得到父母、监护人的同意,或是法院授予同意。也就是说已婚人士并不一定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一个当事人持英国登记的结婚证来到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公证,公证员不能因其已婚而认定其已经成年,在受理公证申请时仍要对其行为能力作出判断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发现即使办理一个简单涉外公证案件,公证员也需要考虑法律冲突问题,且冲突法的适用将贯穿于整个公证办理过程当中。

20101028日我国通过了第一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已自201141日起在我国施行,根据该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仍以上述那个售房委托公证为例,如申请人结婚后来中国求学,申办公证时虽未满18周岁,但已经在中国生活了一年多时间,距离其大学毕业还有近三年时间。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这个申请人将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申请人的委托行为有可能需要获得其监护人的追认。同时,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查明。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公证员如依据以上冲突法规定确定被处置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配偶的国籍、年龄、经常居住地等情况都需要一一进行查明,那即意味着公证员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明材料。因此可知,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证员不可能凭借单一的证明文书就完成公证事务的办理。

根据联合国移民署发布的《2022年世界移民报告》的统计,中国已经成为排名第四的移民流出国,人数已经超1000万。根据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在我国内地(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共计140多万外来人员。以此数据可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率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而《公约》生效后带来的缔约国之间公文书交流的便利,给这些已建立的交流关系提供了更多的合作可能。与之相对应的,涉外公证法律服务也将面临新挑战、新机遇。在新的交流环境下,涉外公证不会再停留在证书认证的简单工作模式上,公证员需要为法律关系两端个体交流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1] 本文转载自《中国公证》,中国公证协会会刊,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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