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困难群体订立无偿处分行为
吉思贝尔
巴黎第二大学法学教授
中法中心法方董事
首先,按照学术惯例,我将对本次发言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定义——这种做法在面对外国听众时尤为重要,即便他们与我们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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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处分行为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行为。
- 它可以在在世者之间进行——称为“生前无偿处分行为”,也称为“赠与”,采取合同形式,原则上需要公证,由赠与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无需对价补偿。
- 也可以由个人以遗嘱形式作出,其效力延迟至立遗嘱人死亡时:此时的无偿处分行为被称为“遗赠”,这不再是合同而是单方行为,立遗嘱人生前可自由撤销。
→ 但无论是赠与还是遗赠,无偿处分始终属于重大法律行为,因为它会带来无对价补偿的财产减少……无偿处分行为=危险!
……由此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无偿处分行为与下一个术语难以相容。
· 特殊困难群体,这一类别包括所有因年龄、疾病、残疾等原因而遭受身体或智力能力损害的人。
这样我们就能完全理解本次主题的核心问题。当一个人实施无偿处分行为,也就是当他在无对价补偿的情况下放弃财产时,必须确保他完全具备行为能力,其赠与意愿绝对真实。当实施赠与或遗赠的人处于特殊困难状态时,必须确保他没有受到压力或操控,确保受益人没有利用他的弱点来获取其财产或遗产。
→ 无偿处分行为+特殊困难群体=双重危险!!!
最著名的案例是“贝当古案”,主角是法国大型企业欧莱雅的继承人莉莉安·贝当古,她拥有法国最庞大的财富之一。这位年迈的富豪被迫向多人捐赠了数亿欧元,尤其是给了一位与她关系密切的摄影师。人们对她是否完全清醒以及这种极端慷慨的动机产生了怀疑。这引发了一场备受关注的诉讼。
法国法律如何规范这一问题?
简而言之,有两种制度规范特殊困难群体订立的无偿处分行为,分别涉及法律行为能力(一)和意思表示(二)。
一、行为能力
我们首先需要参考该领域的基本条文,即法国《民法典》第902条:“所有人都可以通过赠与或遗嘱方式处分或接受财产,除非法律宣布其无行为能力”。
因此,原则上每个人都有能力实施或接受无偿处分。但例外情况下,法律会剥夺某些人作为无偿处分行为人或受益人的能力。
我想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无偿处分行为能力的两种类型:无订立无偿处分行为的能力(1);及无接受无偿处分行为的能力(2),你们将看到,后者有时是为了保护行为人而非受益人……
1. 无订立无偿处分行为的能力
需要区分两类截然不同的特殊困难群体:未成年人和特殊困难成年人。
(1)未成年人的情况最为严格:
- 16岁之前,未成年人既不能通过赠与也不能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第903条)。
- 年满16岁后,除非已解除监护,仍不能实施赠与。但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财产,但仅限于处分法律允许成年人处分财产的一半(第904条)。
(2)对于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困难成年人,规定更为灵活;甚至可以说,2007年3月5日关于成年人法律保护改革的法律放宽了相关规定。
你们可能知道,法国对因能力受损的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分为几个层级,根据受保护人状况的严重程度采取逐步加强的保护措施。
简要概括来说(因为我在此处阐述的规则,充满了无数精妙的细微差别):
· 限制最少、对受保护人自由和自主权影响最小的制度是司法保障,它对无偿处分行为的自由没有特别限制。
· 更高一级是司法托管,这是一种协助制度。
- 被托管人原则上只能在托管人协助下实施赠与(第470条)。
- 但由于无偿处分行为被视为高度个人化行为,被托管人立遗嘱的自由,即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仍然完整(第513条)。
· 保护制度的最高级别是监护。正是针对这一制度,上文提到的2007年法律放宽了限制,“自由化”了关于被监护的成年人进行无偿处分行为的规则。
- 一方面,被监护人可以在监护法官(或家庭委员会)的允许下实施赠与,并在监护人协助或必要时被代表进行(第476条)。
- 另一方面,被监护人在监护法官授权下也可以订立遗嘱,此时无需监护人介入,因为这被视为高度个人化行为。
2. 无接受无偿处分行为的能力
这里我会简要说明。我只想指出,立法者制定某些规定是为了保护作出无偿处分的行为人。立法者之所以限制某些人群接受无偿处分的能力,是因为这些人群可能对行为人的意愿施加影响,并可能导致后者的财产被不当获取。
典型例子涉及医疗专业人员;法律规定他们不得利用已逝患者生前在治疗期间作出的赠与或遗嘱获益(第909条)。人们担心这类人可能利用知识或权威对能力受损或年迈的人施加影响。
对宗教神职人员也有类似规定。
最后需要指出,立法者在这条路上不能走得太远。
- 我必须要引用2015年12月28日关于社会适应老龄化的第2015-1776号法律,该法律规定家政服务企业员工不得接受无偿处分,这涉及非常广泛的人群(从事儿童看护、特殊困难群体援助、家政或辅助事务的人员等)。
- 该法律对接受这种上门服务的处分行为人没有特别限制,行为人不一定是特殊困难群体。一名家政女工因一位老妇人将公寓遗赠给她而对该法律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宪法委员会最终认为该法律规定违宪,因为其对财产权造成了不成比例的损害(2021年3月12日裁决)。
→ 这表明立法者不应过分放大怀疑精神,不能过于绝对地禁止处分行为人向帮助过自己的人作出表达感激之情的无偿处分行为。
接下来,我继续简要介绍保护实施无偿处分行为的特殊困难群体的另一项补充制度,即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
由于无偿处分是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存在且无瑕疵。
我带大家快速回顾这两项要求。
1.意思表示的存在
首先引用核心条文(法国《民法典》第901条):“实施无偿处分行为者必须精神健全。”
· 该条文重申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法律行为是意愿的表达;如果没有清醒的意愿,就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行为。
· 这一规则在实践中至关重要,因为它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未受法律保护的人。
如果能证明无偿处分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智力受损,法官将宣布该行为无效。
- 自然,若行为人从赠与发生起已处于受保护状态,可由利害关系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起诉讼。
- 继承人也可在行为人死后提起诉讼,这在被质疑的无偿处分是遗嘱时经常发生。
继承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精神不健全。
关于意思表示存在性的第一点,我想强调公证人在场的保障作用。每当公证人介入见证无偿处分行为时,他自然会确认当事人是否确实具备行为能力。这是保护法国特殊困难公民的重要保障,更广泛地说,也是法律安全的重要保障。
现在来到本次发言的最后一点。我们已经明白意思表示必须存在,即无偿处分的实施者必须精神健全。此外,意思表示还必须没有瑕疵。
2. 意思表示无瑕疵
法国法承认三大意思表示瑕疵,如果得到证明,将导致受瑕疵影响者实施的无偿处分行为无效。
即错误、欺诈和胁迫。
这里我只讨论胁迫,因为这是涉及特殊困难群体时最常见的瑕疵。
胁迫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施:
· 可通过威胁、强制等粗暴方式进行。
· 但也可以通过滥用他人对自己的依赖状态进行胁迫。这是2016年经法国《民法典》确认的一种胁迫形式,完全可以适用于无偿处分行为。
由此可见,法国法律提供丰富依据来保护实施无偿处分的特殊困难群体。我已经概述了相关民法机制。需记住的是,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刑法可能会介入。上文提到的“滥用依赖状态”是一种意思表示瑕疵,它也对应了“滥用弱势地位罪”;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获取特殊困难群体订立的遗嘱利益即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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