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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偿处分行为受益人的特殊困难群体:以继承人为例

作为无偿处分行为受益人的特殊困难群体:以继承人为例

威克斯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

中法中心法方董事

鲁法克公证人

 

当涉及特殊困难群体或失能人员的人生最后阶段时,须注意原则上继承本身不因被继承人的特殊状态而具有特殊性。

法律对遗产分配的规定不因财产性质或逝者身份而区别对待。随着被继承人去世,原有的保护措施即告终止。只有当逝者生前处于监护或法定管理人的司法监管时,才需在遗产分割前完成清算。但无特殊性不意味着无困难,尤其当涉及残疾人已获部分补助金应从遗产净资产中收回时,要求公证人必须向继承人履行完整告知义务。

相反,当特殊困难群体作为继承人时,民法中存在诸多保障其权益的特殊规定。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一继承情形。

 

基本制度回顾

法国法律根据个人行为能力受损程度对特殊困难群体设立多级保护措施:

• 司法保障:这是一种短期保护措施,由负责处理涉及保护措施纠纷的法官裁定,适用于因精神或身体机能受损而无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成年人。

该措施具有临时性(有效期一年,可延期一次),被保护人仍保留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利,但特定行为需交由特定的受托人执行。

• 托管:适用于需要在重要民事行为中持续获得协助或监督的成年人。

被托管人可自主处理简单事务,但对处分行为(如房产出售、借贷等)需由托管人辅助或监督。托管制度分不同等级(普通托管或强化托管)。

• 监护:这是最严格的保护制度,适用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持续、全面地代表被监护人处理所有民事行为。

• 家庭授权:该制度允许监护法官授权一名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伴侣/同居者)代表或协助医学认定精神或身体机能受损而无法自理事务的成年人。授权范围可以是特定事务或全面事务。

• 意定监护:这是一种预先安排的法律行为,允许个人提前指定受托人,以便在其未来无法自行处理事务时,代为行使权利。

这些制度遵循必要性(采取保护措施确属必要)、辅助性(优先采用限制最少的保护措施)与适当性(在可能情况下应最大限度保障被保护成年人的自主权)原则。

需特别说明,全国司法保护电子登记系统将于2026年底建成,它将涵盖司法保障、托管、监护、家庭授权及已生效的意定监护委托书信息。

本文将从继承选择权(一)、遗产管理(二)与共有财产分割(三)三个方面展开介绍。

 

第一部分:受保护群体的继承选择权

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将转移至法定继承人。然而,这种转移并非强制性的,继承人享有继承选择权,该权利属于支配权范畴,其行使是一种单方意愿行为。

行使继承选择权适用一般法律行为规则,可因意思表示瑕疵(错误、欺诈、胁迫)被撤销,相关撤销诉讼时效为自发现瑕疵或胁迫终止之日起五年。

继承人拥有三种选择可能:

(1) 概括继承:通过该选择,继承人确认并最终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权益。同时,需以全部个人财产对遗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限定继承:原称“遗产清册利益继承”,该选择确认遗产转移,但将继承人的债务责任限定于所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当遗产债务超过继承资产时,继承人个人财产可获得保护。

(3) 放弃继承: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视为遗产从未向其转移。

继承选择权区别于其他涉及转移权利的性质或范围的选择,例如未亡配偶对用益权或四分之一完全所有权所享有的优先选择权,或对住房主张“以房养老”的终身年金模式(该权利独立于继承选择权)。

继承选择权既适用于未被解除监护的未成年人,也适用于受保护的成年人。

1. 未成年人继承选择权的特殊性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行使继承选择权涉及法律行为能力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有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法定管理人)才有权以其名义行使该选择权。

未成年人本人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不能构成有效的继承接受。

·   以净资产为限的限定继承:适用规则

-     未被解除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管理人(单独或共同)可在无需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书记室或公证人声明进行限定继承。

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限定继承形式将债务责任限制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因此不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任何风险。

-    即使法定管理人实施了某种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构成默认接受的行为(如转让继承权),未成年人仅取得继承人资格,而不会成为概括继承人。实际上,任何接受行为(包括默认接受)均依法自动构成限定继承。

若未成年期间未作出任何涉及接受继承的行为,未成年人可在成年后放弃继承。如果不考虑概括继承,尤其在未成年人临近成年时,谨慎做法是作出限定继承声明。

• 概括继承:受监管的例外情形

-    传统程序上,监护人必须获得家庭会议或监护法官的授权方可为未成年人选择概括继承。

2019325日起,当遗产中的资产明显超过负债时,监护人在取得办理继承的公证人的证明后可直接作出概括继承决定。若未能取得该证明,则仍需获得家庭会议或法官授权。

-    在法定管理制度下,法定管理人必须事先获得监护法官(现为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法官职责的家事法官)的批准,方可为未成年人选择概括继承。即使作为法定管理人的亲属均表示同意仍须经法官批准。若遗产资不抵债务,法官很可能拒绝批准此项请求。

• 利益冲突与放弃继承

-     当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为同一继承案的继承人时,不构成利益冲突。

-    但若放弃继承将导致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增加至其法定代理人时,则构成利益冲突。此时应由监护法官指定特别代理人处理。

若某位共同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法官可授权另一位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当法定代理人为第三方利益而干扰遗产分配程序时,即构成利益冲突。

• 放弃继承的国际管辖权

-    虽然继承选择权原则上适用继承法,但在国际继承案件中,为未成年人申请放弃继承的司法许可不属于继承法范畴,而属于亲权责任领域,应适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1961105日《海牙公约》(《保护未成年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以及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布鲁塞尔条例II(第二版)》(2003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责任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执行的欧盟条例》)及现行《布鲁塞尔条例II(第三版)》(2019年《关于婚姻和亲子责任事项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欧盟条例》)。

2. 受保护成年人继承选择权的特殊性

受保护成年人行使继承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其适用的保护制度。负责确认接受继承的公证人必须核查继承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并告知其可能承担的财务风险;存在疑问情况下,应建议其选择以净资产为限接受限定继承。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需要特别审慎对待:

• 司法保障的成年人

-    司法保障措施不影响成年人行使其民事权利。该成年人可有效作出继承选择(包括概括继承或限定继承)。

-    但根据法国《民法典》第414-1条,其作出的法律行为可能因精神障碍被撤销。

• 监护的成年人

-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选择限定继承时,无需特别授权。

-    对于概括继承,传统程序上需获得家庭会议或监护法官批准。

2019325日起改革后,若遗产中的资产明显超过负债,监护人在取得办理继承的公证人证明后可自行决定接受概括继承;否则仍需家庭会议或法官授权。

-    监护法官可特别列出被监护人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对于概括继承等重大决定,应严格解释例外条款,存疑时须提请法官裁定。

• 受托管的成年人:

-     传统程序上,受托管的成年人仅可独立选择限定继承。

若要进行概括继承,必须获得托管人的协助。托管人需主动审查遗产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若认为继承存在风险,有权拒绝。

-     2019325日起,当资产明显超过负债时,受托管的成年人在取得公证人证明后,可独立选择概括继承。若未能取得该证明,则仍需托管人协助。

-     公证人须谨慎避免使受保护成年人承担不当风险。若对负债情况存疑,应拒绝出具证明,此时必须由托管人协助。若情况过于复杂,托管人可以申请扩大管理权限或请求法官授权,以代表该受保护成年人行使继承选择权。

• 意定监护中的受托人

-     若委托书为私署文书,受托人的权限仅限于监护人可独立完成的行为。

传统程序上需经监护法官批准方可概括继承。自2019325日起改革后,当遗产中资产明显超过负债时,受托人凭公证人证明(或法官批准)可概括继承。

-     若持有公证委托书,受托人有权实施监护人可独立或经授权完成的所有行为,原则上无需另行申请许可。但对继承选择可能造成的财务影响存疑时,应申请法官批准。

• 家庭授权下的成年人:

-     持有全面代表权的家庭授权人可独立决定接受继承。

当对财务影响存疑时,明智做法是选择限定继承。

-     在全面协助型授权下,无论是概括继承或限定继承,受保护成年人须经授权人协助方可接受继承。

法官在裁定授权范围时,须确保其符合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第二部分:受托人对遗产的管理

由于行为能力受限,受保护群体往往难以有效管理所继承的遗产。

2006623日第2006-728号法律在传统继承人之间的普通法委托管理之外,新增了多种遗产管理方式。需特别注意,无人申领的遗产由国家统一管理。

• 死后生效委托

-     委托人可指定一名受托人,在其去世后为一个或多个继承人(如未成年人、残疾人)履行管理全部或部分遗产的职责。

该委托须基于重大合法利益(继承人年龄/残障情况、财产管理复杂性等)并载明具体理由。

-     须采用公证形式订立。

-     有效期自继承开始最长两年(可延长),但继承人无行为能力或涉及专业资产管理的可延至五年。

-     受托人权限由委托合同确定。继承未被接受前仅可实施保全与临时管理行为。继承接受后,可实施管理行为,但不得剥夺继承人处分权(继承人行使处分权即终止委托)。

-     受托人应每年向继承人报告其履职情况并承担过错责任。

可约定报酬,否则仅报销管理费用。委托终止事由包括期限届满、受托人/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处分财产或司法撤销。

• 司法遗产管理委托

-     由大审法院院长应任何利害关系人或检察机关申请而指定。

-     适用于遗产管理出现停滞或严重混乱(继承人怠于管理、重大过失、意见分歧、利益冲突或情况复杂)的情况。

-     受托人的权限由法官确定。

接受继承前仅可实施保全行为。至少一位继承人接受遗产后,法官可将受托人权限扩展至所有管理行为,甚至可授权其按法官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处分行为。受托人代表全体继承人,包括未成年人或受保护的成年人。

-     受托人应每年向法官及继承人报告其履职情况。

委托终止条件包括:约定期限届满、达成共有协议、完成遗产分割或经法官确认职责已全面履行。

 

第三部分:法国未成年人与受保护成年人参与的共有财产分割

当继承人中存在未成年人或受保护的成年人时,共有财产分割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旨在简化程序并提高效率,同时保持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护。

涉及失能人员的财产分割规则的演变

从历史上看,涉及失能继承人的财产分割主要采取司法程序,仅在严格监管下允许协议分割。对于未成年人及失踪宣告人,协议分割需满足两项条件:获得事前许可(由监护法官或家庭委员会批准)和大审法院对清算状态的核准。

200711日(2006623日第2006-728号法律)起,修订后的原则确立了“经授权的简化协议分割”制度。

对于受法定管理的未成年人或无意思表示能力者,原需大审法院核准清算状态的要求已被取消。现行制度仅需满足:事前获得监护法官(或未成年人/受监护成年人的家庭委员会)的许可,并在分割后取得其批准。仅在协议分割未获许可或批准时,才启动司法分割程序。

此项简化改革广受赞誉,因为旧程序被认为过度繁琐、成本高昂且严重拖延流程。立法者将分割程序的形式要求与对失能人员来说风险更高的法律行为(如交易、概括接受或放弃继承)调整一致——后者反而适用更为简化的程序。尽管未亡配偶权益的扩大反而可能导致受保护群体的特殊需求被忽视,但监护法官在分割前后的双重介入被视为足以保障特殊困难方利益,从而实现更精准的监管。这项改革亦通过将管辖权集中于监护法官,实现了司法体系的优化,既简化了流程,又解决了属地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未成年人参与共有财产分割的程序

• 司法拍卖:当不动产或商业资产由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有时,司法法院可裁定进行公开拍卖。

若以未成年人名义提出申请,父母须达成一致意见或获得补充性司法授权。拍卖底价由法院确定。

• 协议拍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共有财产可通过协议出售,但须全体共有人均有意愿且具备处分权。

• 监护法官授权:若全体共有人同意进行协议转让,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须遵守保护规则,对于行使法定管理权的父母,需共同行动并取得监护法官授权。

-     司法授权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且必须在缔约前取得。

该授权不能仅为原则性同意,而必须是通过可上诉的附理由裁定作出。公证人需确认授权无上诉风险,并将必要证明文件附于公证文书。

• 继承权益的转让:法定管理人不得以未成年人名义无偿转让继承权益(禁止赠与行为)。

有偿转让是允许的,且自201611日起不再强制要求监护法官授权,即使该转让导致共有状态终止或构成协议分割也不再强制要求。但若转让具有交易性质,或涉及重大有价证券或金融工具时,仍需司法授权。当继承权益转让的受让方为未成年人时,必须事先取得该未成年人监护法官的授权,尤其是交易性质的转让。

• 共有财产协议分割:

-     2016年前,涉及受法定管理的未成年人的协议分割需监护法官授权并批准清算方案。

现行法律已将其移出强制司法授权清单,但仍属父母共同管理范畴,仅当父母意见分歧时法官才介入。单一法定管理人实施分割可免除司法审查。

-     但若协议分割可能包含交易,仍建议申请司法授权。

-     协议分割需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不能由成年人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反之亦然。

-     当未成年人与法定管理人(或多个未成年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须指定特别代理人。

受保护成年人参与共有财产分割的程序

对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监护、托管、家庭授权、意定监护委托),继承接受规则直接影响其参与协议分割的资格:

• 对于受监护的成年人:家庭会议(或监护法官)有权批准协议分割,无需司法确认。

对于家庭全面授权的情况:被授权人可独立决定接受分割,但若对财务影响存疑,建议以净资产为限接受分割。

对于受托管的成年人:其参与协议分割须遵守与继承选择相同的辅助或取得公证证明后的自治规则。

简而言之,继承法与法律保护制度的现代化改革旨在实现双重目标:既保障个人处分财产的自由权利,又确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必要保护,通过程序精简优化实现法律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结论:自由与保护的微妙平衡

受保护继承人的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它始终在尊重个人意愿与保护特殊困难群体这一迫切需求之间寻求平衡。为此所建立的各项机制——无论是针对每种保护制度量身定制的继承选择权、身后管理委托,还是财产分割的简化程序——都体现了对效率与安全的追求。全国司法保护登记制度的设立,说明了人们已认识到需要加强公示以保障所有参与方的透明度与法律安全。

试想财产传承如同过桥:对于无需保护的人群,可以自由通行;而对于受保护的未成年或成年继承人,这座桥则配备了护栏(保护制度)、路标(公证人)和引导员(法官)。每种保护类型都是不同的装置,提供从简单陪同(司法保障)到全面引导(监护)的差异化协助方式。继承选择权就是选择通行路径(通行、限制承重或拒绝)。委托管理则如同配备专属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确保桥梁稳固且继承人能获得最佳通行条件。至于涉及受保护群体的共有财产分割;则类比在多位继承人之间划分桥面,在确保受保护群体的继承份额得到公平且安全分配的同时,往往需要桥梁守护者(法官)的特别授权来保障桥梁的整体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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